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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被拍 申訴警示牌太近 最高法院判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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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03/17/drmd.html

今天看到新聞時覺得太不可思議,這樣都可以喔。明明是自己超速在先,還怪警示牌太近!?
這一點都不合理馬,台灣病了。

发表于 2007-5-3 21: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Rossi Jr

        如果以合"理"來說的話,要看是常理還是法理
以常理來看,超速就是超速,這是大家都能了解的。

        以法來說,法是我們人自己定出來的,
該怎樣才違法,怎麼立法就該怎麼做,照相機規定要
跟警示牌距離100公尺以上,這也是法!換個角度看,
距離不到100公尺,政府是不是也違法了?既然政府違
法在先,這樣子去申訴當然有道理。

        再換個角度看,照相機設立的目的為何?可能大
家會覺得是政府要賺錢,但是這罰款只是手段(理論上啦)
,目的是為了要提醒用路人小心慢行,舉個例子好了,
假設相機設置的地點是比較危險的地段,依目的來說
,提醒大家注意並且放慢速度,但警示牌和相機的位
置卻讓駕駛無從反應起,那也表示了無法達到設置相
機真正的目的,撇開罰款不說,此路口發生危險的機
率是大大的提高了。
        如果大家都默默的不去申訴,影響最大的也是人
民的安全。申訴了政府才會去改,如此才能夠合乎立
法者和法律真正的目的以及實現此目的的手段。
        
        以上是我讀了四年的公共行政學系的看法 @@"
不鼓勵超速及一切違法行為,純屬個人淺見。但是我
鼓勵大家多多了解法律,當自身有需要時,才能爭取
權益,保護自己。俗話說的好: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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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2: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昇~ 披著羊皮的高手


+1 我同意您的說法..
在台灣事實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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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3: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Rossi Jr

這是交通法規明文規定的......所以執法單位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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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3: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昇~ 披著羊皮的高手

確實說的沒錯 , 設置錯誤的告示反而造成危險


不過此事件的主人翁 , 他成功以後一付很爽的樣子

還帶記者逆向騎機車量距離........真夠O張

他那種心態是不可取的 , 有告示才減速

棍~!!駕照怎麼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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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3: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規定 就是這樣啦


有可能有利執法者 有時有利駕駛者


像我爸的朋友 有一次 開車 


開在一條4線道路上 竟然 還規定只能開40...


當然他不可能開40 後來被抓到了


他問了警察: 請問一下 妳們開警車 在這條道路上會開40嗎?

警察回答: 不會


我爸朋友說: 那這樣 妳們還開罰單


警察說: 不好意思 規定就是規定!


這就是法律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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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憐無知到了極點了 , 法官的判決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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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6: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一天你也被開罰單~卻發現有漏洞讓你不用罰錢~我看你是會乖乖去繳錢~還是跟那個老人一樣
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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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6: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執法有時候真的已經失去立法的原意了
但是無奈的是,這些有很多都是因為執法機關〝內部規定〞所造成的
例如:每個員警、每個月要開多少罰單的〝責任額度〞問題,本身就是一個方便管理、卻不公不義的便宜行事......

回覆給:fox01

樓上許多人都能夠提出自己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有些更能旁徵博引例證.....

為何就你特別高高在上、了不起?可以不論事、只論人。劈頭就罵人可憐無知?
論事不論人,不要做人身攻擊
否則......

請問你說人家可憐無知,那你又〝知道〞了什麼真理?怎麼不講出來接受檢視跟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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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6: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Rossi Jr

環河北路還有告示牌放在三腳架之後的 搶錢搶成這樣  不過嚴重超速還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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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23: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ox01

超速固然不對......
但是立委諸公們硬生生把要設置告示牌及距離弄進處罰條例裡.......

所以法官這麼判才是正確的,如果判駕駛輸,那他就真的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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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Rossi Jr

那我們以後被照
都來量量看有沒有超過一百公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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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台灣病了.是台灣的法律根本就有問題...
台灣的法律我看全世界應該也找不到有第二各國家會有相同的法律了....
在北美在歐洲.她們就算在不同國家..可是至少他們的法律可以找到很多相同點..甚至可以引用其他國家的法律來用..台灣ne..不可能的...

超速..在國外..警察根本就不需要給你告示牌..他看到你超速..一抓你下來.給你開單就是開單了...拿有可能像這篇新聞一樣..還有什麼 .告示牌不足100 m...還可以上訴成功的哦....想太美了.....(我人住在國外住了11年了, 所以請不要問我..我怎麼會知道....因為這各式我的親身經驗)

不是台灣病了..是台灣的法律造成了台灣這樣..然後台灣的人的造就了台灣的法律..也就是說..在惡性循環............我說話很直接..可能會有很多人聽不下去吧..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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