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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手請進(房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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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4: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家現在碰到一些問題
7-9月房客沒繳租金...(2個月的押金)已扣
今年10月2年契約到期.
租賃合約沒有去公證
但是房客不搬走.
求助警方又說這類型屬民事.所以不能管
後來我想說拿身份證跟房屋所以權狀改用刑事竊佔來去報..可是警方一樣說不行..說我不能那樣報.他說因為我跟它有契約在.因為房客並沒有想將房屋變更為他所有的意思,所以不會構成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可是2年已經到期了..他賴著不走怎麼辦..

月初已經寄了存證信函了..不過他還是不理會.
只說還沒找到房屋.在給幾天.不過已經給了快一個月去了.
发表于 2006-10-31 15: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請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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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5: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無敵小迪奧..小宏

可用土地法100條第一項:出租人收回自住或建築使用!!
                                 第三項: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不要再收她的租金,並寄出存證信函!!!
或101條,找地政機關調處囉!!!
老實說,你們的契約沒弄好,真的很難搞,因為土地法對於承租人保護較週延,相形之下,出租人就必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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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31 16: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怪

我知道.
不過他市做生意的理面很多大冰箱..
怕他東西壞了亂開價.所以就做罷了.

回覆給:寶寶
存證信函!!!我已經用了..他不怕
我家又不想跑法院
因為等法院用好都差不多半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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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7: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寶寶

那我有問題想請問寶寶~
也是房屋租賃的問題~

今年8月跟朋友一起搬進他阿姨的房子住~
一個月4500優待我~包水包電~
朋友則因為是他姪子~目前沒工作~
所以不收他錢~我則交了一個月壓金跟第一個月房租~
之後到了9月初~
朋友媽媽告訴他~說阿姨可能週轉不過來~
要毀約賣房子~叫我們先繼續住~但是房租不收了~
她阿姨也轉述會退還我一個月壓金跟租金~
但是都沒告訴我正確需要搬走的時間或者確定的答案~
就這樣...一直到9月中~朋友的媽媽來整理房子~
我有詢問過她~她則是敷衍的說~"不要擔心拉~~"
到這個月初~
朋友阿姨確定要賣房子~那應該要退壓金吧跟租金吧~
不然怎麼搬走?
我就請朋友打給她阿姨...
阿姨態度馬上轉變~跟9月初剛說要賣房子的態度完全不一樣~
說我只收第一個月壓金跟租金~
之後9.10月都沒收~讓我白住了~
所以就不收我錢(講的好像我賺到)~只退我壓金4500~
但是在這之前她並沒有說什麼時候需要搬走或是繼續住~
那她阿姨是否更應賠我更多?
還說什麼月底要搬走~不然會影響她賣房子~
因為是朋友阿姨~所以當時並沒有嗆她~
那我該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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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7: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M.T-台3YY團

一來你是真的有爽到~住了一陣子免錢的~二來你們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我不懂你想要爭取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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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8: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無敵小迪奧..小宏

存證信函裡面難道不能註明說~

積欠房租達兩個月以上未繳~

屋主將予以斷水斷電處置~

限**天內將所有私人產物搬出~

否則後果自負~


這樣的文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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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31 2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Jr.Frog

那些字句都有呀
不過存證信函還沒那麼有強制力
最後如果我要靠警方.一定要法院的公文.才有強制的效力.
但是就因為這總民事庭都很鳥...不是很久開庭.要不就是很慢發公文..
所以我家不太想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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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22: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無敵小迪奧..小宏
那不就跟您開板的標題背道而馳嗎??既要法律高手,不就是要循正規法律途徑嗎??不想去法院,我想....
再強的律師也幫不了您!!!


回覆給:G.M.T-台3YY團
其實根據土地法第100條第一項:出租人收回自住或建築使用!!<----客觀必要
他是因財務吃緊要賣房子,我想,你應該沒辦法對抗他!!
再加上他還給你押金了,又沒收你9.10月的房租,照道理講,你只有要求他另外替你找房子,不然就
不搬走!!!!(還是自己趕快找房子比較好啦)
另外,他口頭上的約定要償還一個月壓金跟租金,並沒有訂契約,加上又沒收你9.10月的房租,除非
你朋友願意做證有此事,才可能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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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寶寶

謝謝大家
我家人今天已經前往法院了.
告到他流鼻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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