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lub討論區 Z板

 找回密码
 註冊
搜索
查看: 546|回复: 7

交通事故的疑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6-22 18: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十幾天前和汽車闖紅燈的嚓撞,有叫警察也有做筆錄,警察說(我怎麼知道你說的對還是他說的對),她本人受輕傷,

但是他的車子大概要換三角台了,有找了調解委員會,但是肇事者一直不出面賠償,完全聯絡不到,目前修車費和醫藥費

的賠償問題沒有著落,請問現在要如何才可以有效的找那個肇事者出來 ?
发表于 2006-6-22 19: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no.17
警察沒有裁量權,所以他無權說誰對誰錯,只能作事故報告
肇事者不到,調解會應該會判你贏
到時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22 2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肇事者不到,調解會應該會判你贏
到時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沒錯!
除非他來個人間蒸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23 0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車禍現場如有人員受傷,請勿移動車輛
(這點爭議性頗大,因為我擦破皮也可以算受傷啊)
無人受傷車禍請標記車輪四點,機車含龍頭及後扶手尾燈等位置後將車輛移至路旁
若警方因為妨礙交通開單,可申訴,並提供交通裁決所當時就醫資料

另外對方不出面更好,強制執行他就知道慘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23 18: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no.17
有申請調解基本上他是逃不掉的(只是基本上喔)
不過時間要多久就不一定了
但是一定比上法庭快
提供你參考 ^^
不知道你是自行聲請調解還是法院或檢察署判請調解的
如果是後者    調解委員會在開調解會時告知對方沒有收到通知(掛號郵件)
你可以拿著法院或檢察署給的調解公文
至隨便一家戶政事務所調借他的戶籍資料
然後把資料附上你的案號(公文上面會註明)回寄至公文上說明的聯絡處
他們會在依據你提供的戶籍資料再做一次連絡(不過    拿到的資料千萬別做他用  或是自己私下去找人)
不過    如果真的屢調都不到的話會怎樣??    抱歉 我還沒有遇過^^  這點幫不上忙^^

回覆給:老爹
其實 一方沒到    調解委員會是不能做出任何調解結果的
因為有一方可能未收到通知等等的狀況
強制執行也是在確定責任歸屬後才能執行的
如果還在調解    大概很多歸屬對錯可能都還沒確定(特別是小車禍)
有錯的話 還請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24 15: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msdwu-小巫
通知是用掛號寄到戶籍所在地的
萬一沒人簽收,會改由警察送達
用"未收到"這招是沒用的
會多花點時間就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6: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msdwu-小巫
回覆給:老爹
回覆給:薰衣草
回覆給:生魚片壽司


謝謝你們的建議和回覆,才疏學淺的小弟我非常感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6-25 00: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其實 原本我也是很信任這個流程的^^
畢竟掛號沒人收    會留招領單請關係人到該地派出所領件
過了期限沒來領    管區必須送過去三次
理論上應該蠻安全的
不過之前就遇過躲的很高明的 = =
侵權損害賠償的官司    法院裁定調解
對方 就這樣消失了 = =
這案子搞了好久 後來才知道
原來法院寄發通知是以事發當時關係人所留戶籍地為寄發單位
如果還在偵查或開庭階段    屢次傳喚不到會被通緝
但是調解傳了沒收到卻不會構成通緝的要件
頂多多拖個半年一年    被調解會送回法院審理
但是 運氣不好的話    只要對方再表示一下有和解意願
可能又會裁定到調解會...........

事後拿著起訴書到戶政事務所調他的戶籍資料
才知道他把戶籍遷到屏東老家    原戶籍地在松山    人則搬離松山
所以 還真的找不到 = =
也是這個案件才知道    告訴關係人遷戶籍    法院不會也沒辦法知道
不過 為什麼他們要這樣拖呢??     阿災~"~

很多東西    尤其是法律上的東西
和大家一般平時的認知或想法 真的有好大的落差呀........
這也算是我工作上的一大收穫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Yahoo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註冊

本版积分规则

手機版|Archiver|Z板 Sitetag 訪客統計

GMT+8, 2024-12-23 12:17 , Processed in 0.06673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