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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熱漆去哪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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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18 17: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知道台北哪裡有賣耐熱漆嗎 我要噴機車排氣管的~最好是透明的~黑的也可以 這樣才看的出來這是手工燒的管管ㄋ~^^
发表于 2002-6-18 17: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輪有阿~~
一罐好像是250吧
黑色
好好的噴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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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6-18 21: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正
我比較想要透明的ㄋ~如果台北真的買不到
我才想要買黑色的~透明的才看的出來這是手工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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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18 23: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追風~海德
透明的比較少 多找幾家應該就可以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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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19 00: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大五金行~透明ㄉ要費點心去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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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19 03: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用鐵樂士ㄉ喔~~難用死ㄌ~~要用恐龍ㄉ~~!!!
恐龍ㄉ粉不錯喔..
我之前重噴車台ㄉ心得...
鐵樂士狠不好噴..很難噴均勻..恐龍的就很容易ㄌ..只是也不能噴太厚喔~~噴太厚將來會容易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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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19 08: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大型的汽車精品店也看得到,不過透明的....
塔悠街(以前的撫遠街)上的"歐特"可以試著去找找。詳細地址記不得,想去的話可以去翻翻汽車雜誌的廣告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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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20 10: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輪就有賣了,怎會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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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20 10: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快去考重車駕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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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20 10: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獨行老俠
還搞不清楚要不要考,
一說250cc以下不用考
一說250cc以下速克達不用考(檔車要)
等明朗再說吧!
大雄獅是247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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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20 11: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唉唉。我也是看交通部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看的霧煞煞。
下面是我在交通部官方網站找到的91年5月15日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法案中找出來有關機車部份的新條文。您參考看看囉。
照條文來看車輛分類只分成三類。但是駕照還真的有四類哩。可是照駕照許可駕駛的車輛分類來看。現在的重型機車駕照是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哩。監理所的網站上也沒有詳細的明確考照資料區別....>"<

而六月份創刊的機車人雜誌上又說150cc-250cc要考所謂B級駕照比照C級駕照考照。不過照交通部這份法規來看並不是如此哩?????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law.ht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
     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
     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
     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
     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
     逾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
    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
    五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三十八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左列規
 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六公尺。
   6.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全寬: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機器腳踏
    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但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
    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
    得超過十公分。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
    全審驗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
    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
    過二.五公尺。
   5.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
   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
 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
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
年至少檢驗二次。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於指定
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已領牌照之普通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實施臨時檢驗。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第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
 執照者,曾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或警察機關舉辦之大型
 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其測驗合格者,經
 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
 照。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已登記為排氣量逾二百五
 十立方公分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且領有重型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左列各類: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五、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八、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九、國際駕駛執照。
 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一、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二、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左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或機器腳踏車駕駛執
    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二、經歷:
 (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無
    經歷之限制。
 (二)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
    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
    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
 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左: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大貨車
   、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
   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器
   腳踏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
   器腳踏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
   。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
   通重型機器腳踏車、輕型機器腳踏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
   型機器腳踏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
   型機器腳踏車、輕型機器腳踏車。

第六十一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
 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
 括左列規定:
二、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
  型機器腳踏車。
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已有重型機器腳踏
  車駕駛執照逾期未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換發者
  ,不得使用駕車。

第六十三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均應先經體格檢查及體能測
驗合格,並檢同左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
 三、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
   效之駕駛執照。
四、駕駛經歷證件。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
 體能測驗。   

第六十五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除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免予路考外,其應考科目為筆試及路考。筆試不及格者
,不得參加路考。
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路考,但依第六十九條核准在
原訓練機構辦理考驗者,其結業學員得先參加路考,及
格後再行筆試。
筆試包括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報考普通駕駛執照者,
免考機械常識。各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
格標準為交通規則八十五分,機械常識六十分,路考七
十分。

第六十六條  
考驗用車除考領普通小型車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
以自備車應考外,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並按左列各
款收取考驗車使用費:
 一、聯結車按十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二、大客車按八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三、小客貨車按四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但小
   客車經交通部指定考驗特定項目者,另加二公升九
   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
 四、機器腳踏車按一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
 殘障者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得自備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自動排擋車輛或特製
 車應考。

第六十七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
 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
 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八十八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
   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
   車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
   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
   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
   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
   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
   堆放平穩。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左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
   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
   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
   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
   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第九十九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左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
   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
   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
   ,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四、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
 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
 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行駛
 車道之限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二、機器腳踏車燈光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
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
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
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
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
爍。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
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
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五)號牌燈: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
視野。
(六)後方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
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0.九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
定之輔助燈光。
(七)機車霧燈:
1.前、後霧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裝置一盞時基準
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或使照明面內緣距中心縱向
面小於0.二五公尺,兩盞時應左右對稱裝設。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不得高於近光燈照明面上緣,距地
高度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後霧燈距地高度應介
於0.二五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其基準中心與
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0.一公尺。
4.前霧燈開關不得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
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
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八)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側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橙色,且不
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距地高度應介於0.
三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於正常狀況下須不被
駕駛或乘客之衣物遮蔽。
(九)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
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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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20 11: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不過既然可以考照了。有時間當然還是去把駕照考出來比較好囉。不然再來七月一日起就連騎大型重型機車也有所謂的無照駕駛的罰單可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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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20 11: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Jeannan
直到現在除了大雄獅及大愛將外,我沒騎過其他重車.
我連FZR-150都沒騎過(雖然fz1騎了8年)^_^|||
不過以上述條款,現有重型機車駕照可以騎250cc以下,大雄獅倒是沒什麼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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