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件可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公共危險罪) 過失致死 遺棄致死罪
但是我個人的看法 死者當時是卡在車上,並且有拍打車門要求停車,但是駕駛人不但未即時停車反而加速逃逸之外 還衝撞路邊障礙物長達6公里遠,以致於死者在遭受路邊障礙物撞擊以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甚至有將屍體丟下橋的行為這可構成蓄意殺人罪或是臨時蓄意殺人罪和屍體遺棄罪,所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有關重傷罪的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果因而死亡時,也可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其刑度比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致死罪高很多,因為普通殺人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遺棄屍體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