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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酒就別駕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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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8: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tw.news.yahoo.com/060617/4/3994y.html
今天蘋果日報的頭條,我們都應引以為戒...................
发表于 2006-6-18 19: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應該來個死刑...

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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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9: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種駕駛太冷血了,在警察局還不承認自己撞死人.........直接送去監獄撿肥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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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9: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沒有理由

全車人都該判
死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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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9: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大!醒醒啊!怎麼可能判死刑呢? 不可能的啦~搞清楚!!這裡是台灣!!"法治"的社會~壞人永遠死不了的!!所以各位大大~看你們是要做壞人~還是做好人~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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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8 20: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大反應好激烈阿!其實我po文的目的不是想讓大家去批判或譴責肇事者,只是要讓大家知道酒醉駕車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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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0: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叔叔上次也是喝酒駕車,但他是直線..
卻有個學生騎車闖紅燈(橫向)..
就對撞....住院個幾天 那個學生也嗝屁了...
雖然 闖紅燈是他的錯...但是...喝酒一樣也是不能開車呀....
還好我不喝酒又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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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1: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社會上就是有人喝了幾瓶酒,就以為天大地大他最大了..這種人...改天等到他的家人被酒駕的撞死就知了

喝酒駕車就是不對,沒有什麼喝多喝少的,要嘛就是別喝,要嘛就是喝了之後別開.....

之前曾經跟朋友一起出去小喝兩杯,後來友人已經有6~7分醉意了,而我因不勝酒力,半瓶就差不多了

結果到了要返家的時候,友人堅持要開車自行回家,搞的我火大硬把他的汽車鑰鉂搶下來丟進路邊的水溝蓋

我寧可出錢兩個一起坐計程車回家,也不要友人酒後駕駛,不過說真的....當時還差點為了鑰鉂打起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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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2: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aga

就是把人拖行六公里的傢伙!

要是有人敲副駕駛座的門,我可會嚇到,順便檢查檢查!

這種人擺明就是想逃!台灣是法治社會?!嗯!有能力就把他處決吧~

(嗚.........我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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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2: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實在無法想像死者當時痛苦的程度........。去死吧.......兩個人渣........(實在忍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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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2: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應該死不了.......



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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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3: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肇事的醉客是蘇瑞敏(女,39歲,新竹縣寶山人,有毒品前科)、曾啟文(男,42歲,新竹縣竹北人,有強盜前科),兩人被捕後均矢口否認開車肇事;蘇瑞敏昨天下午酒醒後雖供稱車子是她開的,但新竹檢方認為肇事駕駛究竟是誰?仍有疑點待釐清。檢方昨依殺人、遺棄、公共危險等罪名,將兩人向法院聲請羈押。


殺人罪!!殺人罪阿!!!!!!判重一點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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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  发表于 2006-6-18 23:31:59
回覆給:aga

這種人真的很過分...

好像別人家的孩子都死不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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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3: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新聞駕駛人還裝瘋賣傻直說不是他的錯~不關他的事情他很衰

那個女的也裝暈倒在警局.....

真是該死的駕駛者....社會上竟存有如此無情冷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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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23: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混蛋!就是有這種垃圾!!!真想吊死他們
                     我操~~~~~~~~~~~~~~~~~~~~~~~~
司法阿司法請把正義還給良善的人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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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  发表于 2006-6-18 23:59:22
回覆給:蘆洲文化紅鵝鵝

沒錯....
死者不是當場死亡
還被拖行數公里 想到就會起雞皮疙瘩

這兩人真他媽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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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9 02: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審啥啊
就綁在警局外面”隨便”鄉民處置啦~
打死最好
凌遅也不錯
讓他們享受慢慢死的樂趣~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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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9 03: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事件可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公共危險罪)
過失致死
遺棄致死罪

但是我個人的看法
死者當時是卡在車上,並且有拍打車門要求停車,但是駕駛人不但未即時停車反而加速逃逸之外
衝撞路邊障礙物長達6公里遠,以致於死者在遭受路邊障礙物撞擊以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甚至有將屍體丟下橋的行為這可構成蓄意殺人罪或是臨時蓄意殺人罪和屍體遺棄罪,所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有關重傷的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果因而死亡時,也可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其刑度比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致死罪高很多,因為普通殺人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遺棄屍體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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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9 06: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梅花肉

遺棄應該不會成立吧?
因為傷害當時並無認識 所以遺棄罪應該不會成立

有錯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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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9 07: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梅花肉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浪費國家的米飯啊

一顆子彈成本不用3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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