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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關於機車改裝部份有資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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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01: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剛去交通部網站,但卻查無任何有關機車改裝取締相關法規﹍
最近許多網友在討論的7/1開始的取締動作,
不知道究竟內容有哪些?
而到底怎樣是合法怎樣是非法?
找不到任何法源依據,會不會被開單也是被開爽的?
我想,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爭取,來個萬人連署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0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ZR不死,只是凋零!
查到的資料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
   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
   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
   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
   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
   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
   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
   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
   即行駛。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我怎樣都找不到關於機車的部份?還是我目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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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02: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ZR不死,只是凋零!

我就是被開第16條第1項第2條
改裝排氣管
超氣的!我去買個東西 出來想說奇怪怎條子站在我車旁邊
這時候我想說我又沒怎樣(想說應該是簽到的) 過去發動結果叫我熄火...
就開我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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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04: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請注意看條文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這點爭議很大
改排氣管會影響行車安全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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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04: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在我女朋友家樓下的便利商店等她時
有稍微蹲在雜誌區前看一下
有一本封面說..."條文規範曖昧不明..7月取締延後" 之類的話.......
不過最近看到很多條子站在路口了,大家皮繃緊一點罩子放亮一點吧吧
幸好我的代步車還是維持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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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07: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白馬 飛 (阿克)
他寫的不是汽車嘛? 上面我有貼了第三條 機車屬於車輛,不屬於汽車
整個條文中我都沒看到與機車或車輛有關的地方?
這是我迷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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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08: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勛
以下網址給您參考一下,看您是否決定要去申訴qq
http://tw.myblog.yahoo.com/jw!S4RARM6URkLwo0yHrvYi/article?mid=680
目前法規很多地方都是爭議超大,但有些時候真的會被條子吃死,
只因為我們不了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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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2: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ZR不死,只是凋零!

硍勒= = 被他虎了...這張我已經繳了...= =...
我在育達學法律的....盡然被吃死死的= =...
(那時還是新生)....@@
以後六法全書放後置物箱.....被抓叫他翻給我看....= =
氣死了辣~~那時候本來想去申訴...可是他只有七天的申訴期限!
我人在苗栗讀書......要我回去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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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2: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ZR不死,只是凋零!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
   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也就是說 車輛 =  汽車 人力行駛之車輛   獸力行駛之車輛

機車包含在汽車內
所以16條所說的汽車當然包括機車

重點就在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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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3: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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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3: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ZR不死,只是凋零!

要去哪申訴?還有怎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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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00: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勛

我幫你查了
內容就是這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你可以去申訴是否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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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01: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詔

影響行車安全的定義呢= =....??
我是買個東西出來發動他就叫我熄火........
這樣也算是影響行車安全嗎?
改裝排氣管就會影響??原廠管不會??好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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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2 03: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零
沒記錯是要到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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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2 03: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靜靜的夜...... {黑翼}
原來是這樣喔,我一直以為車輛是包括所有的(機車),而汽車歸汽車呢﹍
因為定義是定義再『車輛』裡,而非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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