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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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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8 11: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昨天車禍 對方行駛第四車道右轉未打方向燈

對方右前方撞擊小弟左中側車身

報警處理後 小弟也通知我的家長到場

警方立即做了筆錄

當時警方詢問小弟及對方車速

小弟也傻傻的實際報出小弟的車速

小弟當時車速約50 KM/H    對方40 KM/H

做完筆錄之後.....小弟的親戚跟我說.....

傻傻的.....做筆錄的時候 速度不能報那麼快.....況且又是機車.......

(地點在 中華、愛國西路口)

機車的速度不管在哪裡都不能超過40 KM/H 的

警方也對雙方做總整理

要由我跟對方的保險公司講理賠  而對方只需配合他的保險公司做配合的資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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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之後...在回家的路上   親戚跟我說 這筆理賠我肯定是無法獲得

就因為〝機車的速度不管在哪裡都不能超過40 KM/


所以不可能從對方保險公司那邊獲得理賠 

現在就只能叫對方直接賠償才能得到小弟應有的基本賠償

而且為何是我們去跟對方保險公司談,而不是我們先做維修,再將報價單及醫療診斷收據交給對方

再由對方去跟保險公司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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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疑問是.....
  1.  機慢車的速度是真的不能超過 40 KM/H,就算超過,在製作筆錄的時候也不能說出超過這個速度的數值???
       否則在審理後的判決,會將無法獲得理賠,而是因小弟的車速過快,而不了了之 自己理虧嘛?????
 
  2.  如果獲得了理賠,是由我們跟對方的保險公司談理賠事宜,還是對方跟他的保險公司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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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一次碰到車禍的處理....再處理上好像不是很恰當...所以想問問各位大大的意見

也麻煩大大教小弟處理的程序....如果這次無法獲得理賠....小弟也只好自認倒楣....

當作一次教訓....

在此先感謝各位大大幫小弟做解答~~
发表于 2006-2-18 12: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螞蟻~* V‧‧V

對方願意和解負責的話-----> 不用管筆錄 .不用管判決 .小錢對方保險公司樂意幫助 .你爽他也爽 .

不和解 .等判決的話-----> 誰贏誰吃死誰= = .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說有什麼事都是要好好講的= =" 很容易就解決 .

我第一次車禍也是迷迷糊糊報了60公里  (辛亥路)

結果一個月後交通大隊客客氣氣的送我一張紅單.....

所以做人誠實之餘還是保留一點的好..........

做筆錄的警察超糟糕的 .竟然還要我填滿意表.....

礙於淫威只好勾滿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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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8 16: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機車的速度不管在哪裡都不能超過40 KM/H

這是正確的呦~~~我記得考駕照時筆試有考125機車
市區內最高時速40..
郊區好像才能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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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8 19: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我簡單解釋一下,若你行駛在慢車道沒有車道標線的路上,速度必須在40km/h以下....
但這不表示機車就只能以40km/h行駛......

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左列規定行駛:
    一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
       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在地上沒有"劃禁行機車"的路上,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最外側的快車道,所謂的快慢車道是用白色實線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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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8 2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小弟的家長今天跟對方聯絡了......

對方並沒有保險........

所以費用是由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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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詢問過家中附近的交通隊刑警  詢問詳細的過程

員警說   在30天的判決期內 為和解期     在這期間內  如果未做和解的動作
                可在30天過後  向該地區交通隊申請訴決書  徑向地方法院控訴  因為有受傷
                所以可以先告"傷害罪"  後再告"交通事故"  雖然上法院麻煩  但是可以獲得應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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