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駕駛執照種類 1.大型重型機車 ( 汽缸排氣量超過 250cc) 。 2.普通重機機車 ( 汽缸排氣量超過 50cc 至 250cc 以下 ) 。 3.輕型機車 ( 汽缸排氣量 50cc 以下 ) 。 二、申請機車駕照考驗者,應具有之資格 1.年齡: (1)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2)考領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2.學歷: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程度。 3.經歷: (1) 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一年以上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訓練結業。 (2)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 三、報考應備證件 1.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2.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 3.國民身分証、軍人身分証、僑民居留証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均為正本) 4.吊、註銷駕駛執照執行單。 5.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連續停留三個月以上得憑台灣地區旅行証,居留証或定居証等相 關証件報考機車駕照,其有效日期至上開証件屆滿日止 。 四、申請機車駕照考驗者,應先經體格檢查合格,除殘障者報考機車駕照另有規定外,其合 格標準依下列規定: 1.視力:兩眼祼視力達 0.6 以上者,且每眼各達 0.5 以上者,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 0.8 以上, 且每眼各達 0.6 以上者。 2.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3.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4.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5.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 6.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機車駕駛之疾病者。 7.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 前項體格檢查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監理單位委 託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代辦所、團體為之 。 五、申請機車駕照考驗者除輕型機車駕照免予路考外,其應考科目為筆試及路考。 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路考。各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為交通規 則八十五分,路考七十分 六、民眾得選擇使用駕駛執照考驗電腦語音系統替代筆試 七、申請機車駕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 間不得少於七 日。另報考時倘有違規案件應先予結清始准予報考駕照 八、申請機車駕照考驗倘筆試及格而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 期限為一年 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機車駕照考驗 1.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2.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3.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4.已領有同等級駕照者。 5.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6.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 十、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試分為筆(口)試及路考 筆(口)試: (1)標誌、標線、號誌、手勢:有選擇題及是非題各 10 題(每題 2.5 分)。 (2)交通規則有選擇題及是非題各 10 題(每題 2.5 分)。 (3)及格分數 85 分 。 路考: 1.直線平衡駕駛 ( 得複試乙次 ) (1)直線平衡駕駛通過時間低於七秒扣 32 分。 (2)車輪壓管線或腳著地扣 32 分。 2.鐵路平交道 (1)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扣 32 分。 (2)在平交道上熄火或停車扣 32 分。 (3)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扣 32 分。 3.斑馬線 (1)不停車或不讓行人優先穿越扣 32 分。 (2)停車時前輪越過停止線扣 32 分。 4.交叉路口 (1)不遵守號誌指示、搶黃燈、闖紅燈扣 32 分。 (2)紅燈停車時前輪越過停止線扣 32 分。 5.環場道路行駛 (1)行駛途中熄火扣 8 分 ( 得連續扣分 ) 。 (2)行駛途中單腳著地扣 8 分 ( 得連續扣分 ) 。 (3)行駛途中雙腳著地扣 16 分 ( 得連續扣分 ) 。 (4)肇事或滑倒扣 32 分。 (5)車輪壓管線扣 16 分 ( 得連續扣分 ) 。 6.其他技術操作 ( 同一小項得連續扣分,本項扣分最高不得超過 18 分 ) (1)起步急衝顫動扣 2 分。 (2)離合器操作不當扣 2 分。 (3)油門控制不當扣 2 分。 (4)方向燈使用不當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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