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是當初打架因該打贏落跑 第二就是幹嘛 和解....他不和解你也不要和解和她托啊 ... 他和去調解委員會陪她去去法院也照去...看是你時間多還是他時間多 記住一點不倫誰對誰錯都是她的錯...說他違規 (當時你沒順便看是否酒駕..有駕照...行照保險卡是否過期...方向燈煞車燈是否有亮 以及有沒有戴安全帽) 因為有太多阿伯阿婆都沒有........................ 只有其中一個沒有你就可以告回來.... 酒駕..幹這樣開車先吊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酒測值0.25毫克以上未滿4毫克;抽血0.05-未滿0.08 期限內繳納--- --機車15000元 小型車19500元 大型車22500元 逾期15天內-- ---機車16500元 小型車21000元 大型車24000元 逾期15-30天內-- 機車19500元 小型車24000元 大型車27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機車22500元 小型車27000元 大型車30000元
酒測值0.4毫克以上未滿0.55毫克;抽血0.08-未滿0.11 期限內繳納--- --機車30000元 小型車34500元 大型車37500元 逾期15天內-- ---機車31500元 小型車36000元 大型車39000元 逾期15-30天內-- 機車34500元 小型車39000元 大型車42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機車37500元 小型車42000元 大型車45000元
酒測值0.55毫克以上;抽血0.11以上 期限內繳納--- --機車45000元 小型車49500元 大型車52500元 逾期15天內-- ---機車46500元 小型車51000元 大型車54000元 逾期15-30天內-- 機車49500元 小型車54000元 大型車57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機車52500元 小型車57000元 大型車60000元
以上均附帶處罰--禁駛--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一年;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二年.
拒測.或一年內再次違反或無照駕駛者--以最高額60000元裁罰--拒測時採強制作為.--禁駛.-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三年不得再考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禁駛.-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 開車族千萬牢記喝酒不開車,否則萬一出車禍,除了吃上數萬元的罰單外,也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台南戴太太的兒子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她說,她兒子於去年12月下旬,在國道8號新市交流道附近發生車禍,導致重傷,當天還送進加護病房。住院20多天後出院。由於她兒子有投保一般醫療險,戴太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事後以其子肇事時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並有犯罪行為,不予理賠。
| 罰款可達九萬或判囚 記者檢視保險公司文件,文中指出戴太太兒子酒醉駕車肇事,依保單除外責任內容,若被保險人有犯罪行為,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酒醉駕車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處以4萬5000元至6萬元罰款外,也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亦可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現代保險》雜誌社協理陳富琴表示,酒醉駕車屬公共危險罪,因此,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有犯罪行為為由,不予理賠,實屬正常。 陳富琴說,大部分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而導致傷害,都會把這種狀況排除在外,不在理賠範圍內,因此,消費者千萬別以為投保了保險,即能獲得理賠 |
駕照沒有..幹這樣還上路被撞都是活該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警察依職權行使行政處分(紅單)並扣押車牌屬職權上之行為,屬合法範圍。 行照過期...幹事贓車嗎 機車定檢的相關規定: 1.請看你行照背面的「原發照日期」,若是92、93或94年發照的 滿三年再驗就可以了喔!滿三年之後是一年驗一次。 2.如果原發照日期是91(含)年以前的車,則是一年驗一次。 3.至於每年幾月要驗呢?一樣是看你行照背面的原發照日期, 發照的那個月份及下個月份可以做檢驗。 如果是8月,就是每年8/1~9/30驗。 如果是10月,就是每年10/1~11/30驗。 4.切記不能夠提早驗,比如說9月的車就不能在8月先驗, 除非上一年度沒有驗,才能在9月之前的月份去檢驗。 但到了9月仍要記得去驗當年度的。 5.請不用等環保局或環保署寄發的通知單,因為明信片很容易寄丟, 請到了檢驗的月份,直接帶行照去定檢站驗車即可。 6.驗車是免費的,除非你不合格,有些地方需要調修,就要修車的錢。 7.如果沒有每年作定檢,在路上被攔查到就會罰款了喔, 有的縣市路上攔到會給你期限去驗,那就一定要去驗, 不然是會被罰款的。沒有做定檢今年六月剛修正的法令是罰2000元。 保險卡過期....告我死了少拿100萬罰單3000至6000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去年實施以來,一度創造出800萬張保單的投保熱況,但今年來業務直線下滑,第二年續保率迅速跌至七成左右,估計目前至少有100多萬輛機車未投保,這項政府強制投保政策的執行被打折扣,相對使依法投保的保戶受到不公平待遇。 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保守估計,現在台灣地區實際在路上行駛者,還有100多萬輛機車未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實施成效好壞,對國人遭致交通事故的經濟保障影響甚巨。(詳本篇新聞全文) |
在地狹人稠的台灣,民眾機車的使用量可算是相當高的,它的便利性以及機動性(隨發隨動)還有停車方便的優點,使得機車成為許多國民除了汽車以外,最常用的交通工具。 根據交通部統計處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辨理的台灣省民眾機車使用狀況調查(調查對象為機車車主或使用者),發現機車使用者以 以往對於機車族的行車安全沒有保障,對於機車車禍傷到的無辜路上行人更是沒有保障,若一個不小心,釀成車禍,可能就是二個以上家庭的破碎。為了許多無辜被害人因為肇事車輛逃逸而找不到肇事人求償的窘境,在因車禍痛失愛兒的『柯媽媽』力地爭取之下,政府針對機車規畫了政策性保險,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開辨機車強制責任險(其保險法規定可適用強制汽車責任法),以迅速提供受害人一個基本保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可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三○一八五○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末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四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軍用汽車,亦同。 第五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第六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前項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相關事項,得向警政、交通監理等相關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 第七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係指經財政部審查合格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前項審查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依第四條投保本保險及其他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第九條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汽車交通事故之行為人。本法所稱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人。 第十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人: 一、 | 身體傷害給付及殘廢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 | 二、 | 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時,以本法所定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益人。 |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及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視為承保之汽車。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 第十三條 由本法所生請求給付保險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權利,自受益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十四條 汽車所有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第十七條第一項遭拒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投保本保險。 沒有戴安全帽 先開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