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的重點不在於抱怨改翹牌被開單 而在於改翹牌,警察不開單,用踹的 警察是有開單的權利,沒有踹人車牌的權利 又不是嫌犯意圖持槍,警察先開槍攔阻 這完全違反比例原則的。
而踹人車牌是屬於公務嗎?不是吧
刑法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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