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改引擎+1 要不就改改看不見的地方(笑)
難道以後要把車子整個解體來臨檢嗎XD 還是要把汽缸拆下來做滴漏測驗查排氣量??? 天大的笑話 根本是在擾民嘛~
還請各位車友別生氣 讓我們平心而論...下面來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修正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 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 器物並應沒入。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 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 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稍微爬了一下交通部的文 (原文COPY...一字不漏) 按照法律的規定 當然機車比照汽車辦理啦
只能說目前台灣對於改裝的法規 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妨礙交安"? 這種部分只能說是自由心證 也許大支的排氣管會燙到路邊的行人(?) 「那避震器應該不礙事吧?」
我只能說「錯」 真是殘念(抱歉) 變更原有規格是不爭的事實 因為一台車每個部分都是重要結構
換句話說什麼都不可以改噢 這一點車友們要是爭的話就站不住腳了 各位...遇到警察杯杯 不想被刁的還是閃遠一點 要不就是車子放旁邊 下來走路回家好了 ___囧rz ^^^^^^^只能這麼做了
說些無關緊要的 最近的監理站驗車制度 是越來越難以接受 警察偕同監理人員檢驗 不過警察大人 您真的懂得監理制度嗎? 不說汽車好了 要你認出所有國產廠牌的機器腳踏車車種 看來外行人的您 或許也沒有辦法 引擎形式和代號我想您也說不出來 搞不好連最早的「GY6D2」代表第四版鼓煞光陽豪邁125都不知道 (手柄蓋方向燈殼長...長霹靂燈...風鏡較寬... 後架跟金豪邁同型...每一款車種一年代不同都有細部的特徵) 更別提前前後後豪邁出了多少不同的版本 別以為這樣就可以解決贓車的問題
機車貼紙貼錯 不給過 舊車車殼顏色褪色 不給過 引擎號碼生鏽 不給過 這已經不叫作驗車了 叫作刁難 (小弟我也是個正常車店工作的) 有這麼嚴重嗎? 外行人還是站在旁邊納涼 不懂就問問旁邊的監理站大人 把人家專業的監理人員當作什麼? 真是夠了(小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