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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真的別騎車~~~罰死你!!!進來看看增加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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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3: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 你可以不酒後開車,但是你不可以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 >
> > 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
> > 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女性好友 ,
> > 因聚餐喝點小酒,回家時自行騎車,遇到警察例行檢查,
> > 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0.5mm (0.95mm)。
> > 結果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6,000)。
> > 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以為就沒事了。
> >
> >
> 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好戲才在後頭呢,
> >
> >
> 近日(違規後一個星期)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 > 內容:
> > 寫她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 > 處罰金$30,000元(參萬元),
> >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 依據:
>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
> > 第454條第二項,
> > 刑法第185條之三( 最重要的一條)
> > 刑法第42條第二項,
>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 >
> >
>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
> > 各地方法院。
> >
> > 答案:
> >
> >
>
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90,000元,不是罰30,000元。
> >
> > 天啊!
> > 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
> > 如果紅單是罰$12,000元,
> > 總共要罰$102,000元!
> >
> > 所以說:
> >
> >
>
喝酒被抓到就要罰($96,000~$102,000元),
> >
> >
>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
> > 還有行政責任可能要跑法院。
> >
> >
>
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
> > 都罰二次紅單。
> >
> >
>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300天!
发表于 2005-8-28 14: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中和馬克平~XD
推............喝酒騎車OR開車本來就危險!! 罰越重越好!!

不然很多無辜的人無緣無故在路邊被喝酒開車的人撞

雖倒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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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4: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叫公共危險罪啦 公訴罪 要上法院的  不算罰單啦

兩回事

應該是判刑 第一次可罰鍰  但是有一項前科 

 都是用銀元計算 在換算台幣啦

不過現在罰這麼貴喔 

我很久前也有過一次 還沒強制綁安全帶時 那時候還沒罰那麼高 

不過吊扣駕照6個月  當晚就在警察局過夜

真的別酒後駕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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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6: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後騎車如果撞死人應該判個蓄意謀殺
如果沒撞到人被抓到應該判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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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6: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慘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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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6: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罰的好!!
該罰XD
交安規則應該在嚴一點!!
喝酒上路本來就不應該,害人害己!!
罰一次驚醒"醉"中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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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7: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難怪大家愛在路上裝死....
反正打死不給你測,拖到時間一久測不出來
頂多開張妨礙公務...比那便宜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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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7: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罰鍰   <-----繳錢了事,沒有啥後續結果
罰金   <-----繳錢後,會有一次前科紀錄

費用方面
若有注明"新台幣xxxx元",那就是單純要繳交多少錢
若是"xxxx元",這個"元"所表示的是銀元,和新台幣比值是"銀元 1:新台幣3"

這案例第一筆錢是交通法規的罰款,繳錢了事
第二筆錢是刑事裁決的罰金,除了繳錢還可以選擇服勞役,以新台幣900元折抵一天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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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7: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點歷史了,酒駕剛開使實施不久後的一篇e-mail

現在可能還有
1.因為是單獨駕車,所以車輛可能會拖往拖吊場,又是一筆開銷
2.借車給"無照"或"酒醉"之人行駛,車輛所有人也要開單(本案是車主,這條不適用)
3.扣駕照(3個月還是半年),肇事致人於死,終身不得再考照,致人受傷,也是吊照,不過過期限
   後,可以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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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9: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中和馬克平~XD

罰完後就要天天吃泡麵了!真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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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2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插花一下
超速現在罰多少阿
例如:速限50 
超速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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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20: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痛過才知道

機車......
超速1200N.T
超速達20km/h以上1400N.T

但我不知道為啥汽車是1700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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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2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為何我被罰1800

速限50 
我被拍的時速是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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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21: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個堂哥~
上班巡店的時候~撞到台酒醉+闖紅燈騎機車的中年人吧~
結果對方身亡...
到法院~法官判~賠對方一些錢(這個合情合理)
可是居然要吊我哥的駕照一年~這我真的就很不認同了!!

這讓我想到之前在這裡看的一篇~
馬路上突然衝出一名路人~造成對方死亡..
雙方錯誤各佔50%...這真的合理嗎??
這個為什麼要解釋成"應注意而未注意"判雙方錯各佔50%
難道我今天騎在路上~還要有一個念頭
就是~下個紅綠燈~一定有人會闖紅燈??
只因為這個案例是闖紅燈的死亡??
那如果是綠燈直行~卻被闖紅燈撞到~身亡
也只需要賠一些錢+吊照囉??
難怪有些惡劣的駕駛人!!寧願撞死人也不要那個人半死不活!!
(謎:這是道路版的"我要活下去!"~沒死的那方算贏)

對不起發發牢騷..
因為這件事真的覺得我哥被吊照實在是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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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00: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TO:阿揚
你說的這問題是都存在的,沒辦法,因為這裡是台灣
如果是發生在歐美日,法治有落實的國家,可能酒駕闖紅燈的還要賠償你堂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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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00: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揚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說 喝醉的路人不會是用飛奔的跑出來 應該有極大的可能是用走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法條上就是指 "過失"  有可開車的人也沒有注意 但這種情況要看具體個案

來判斷  有可能開車的人也有點超速 或是沒專心開車 等等 並不是說您堂哥一定不對 都要

以法官的判斷為準    也不要罵法官 畢竟法條不是他訂的 至於有沒有亂用 就要看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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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00: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未滿0.55毫克 罰新台幣15000-60000 並吊扣駕照一年
致人受傷者 罰新台幣15000-60000 吊扣駕照兩年
死亡者 罰15000-60000 終身吊銷駕照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55者 除以上罰鍰及吊扣駕照外 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死亡者 罰15000-60000 終身吊銷駕照 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拒絕酒測者 罰新台幣六萬 並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因酒精濃度過高遭吊扣駕照者於吊扣期間繼續駕車者 罰新台幣六萬 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以上兩者 若因此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 終身吊銷駕照

吊扣~不用在考 時間到就歸還駕照
吊銷~需要在考 終身吊銷就不用解釋了...
0.25及0.55那條血液濃度中0.05%到0.11% 同樣意思
0.55那條血液濃度超過0.11% 同樣意思

所以為什麼吳宗憲酒駕被逮 他還是可以考駕照 因為他本來無照 所以不用扣
但是他如果有駕照被逮 下場就會跟上面條款一樣 他最後還是有酒測....
但是奉勸大家不要酒駕 你不要命 也不要牽連到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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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9 00: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知道這是啥時候的MAIL

騎車這樣罰 哪開車的 不就完了?

應該更貴吧 貴到炸掉吧!!!!

下次去喝酒還是花點錢坐小黃好了~

說到小黃 我上次看到一台賓士小黃 我好想坐啊XD
不知道賓士小黃 要不要預約 會不會比較貴....
cc 還沒坐過賓士~ (土包子一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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