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在逛夜市,在士林基河路要回家時(好樂迪斜對面) 剛騎不久朋友就發生車禍了。 當時現埸是朋友要往劍潭捷運站方向騎 本來是騎外車道,可是內、外車道有汽車停止跟臨停(當時是紅燈) 導致完全不能行使,只好變換車道至內車道 當時前面的幾輛機車以經先換過去了 在換道的時後,就先看看內車道的後方有沒有來車 正要看的時後,後方的車就撞上了(我朋友當時的車速是0,停止的) 請問一下這樣是誰對誰錯呢?? 我們那時後是要求對方負擔我們的修車錢就行了 醫藥費我們可以自行負擔,可是對方執意要各付各的 因為他說我們也有錯。 做完筆錄之後,對方的保險員來了(對方有保意外險) 他們在對話的當中我們有聽到一句話 保險員問對方怎麼沒有停住之類的吧?,對方說就殺不往啊 (可是不是在警方面前述說,這樣能判定對方車速過快嗎?) 當時的撞擊力因該還蠻大的,因為對方的車有往內縮的情形吧 前輪無法轉動,而我朋友的車則是左前方腳踏的地方往內凹 文章有點長,不好意思..請問有誰能提供意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