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 時,不得超車。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 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 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 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 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 線。
六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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