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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車主未繳罰鍰稅費 將禁買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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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15 17: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用車主未繳罰鍰稅費 將禁買賣車輛   黃如萍/台北報導 交通部昨日決定,明年起,自用車將實施車籍總歸戶,如果車主未結清交通違規罰鍰、汽燃費、牌照稅、強制汽車責任險,將禁止買賣車輛。 廣 告   由於部分酒醉駕車者在車輛被吊扣後,不願意繳納高額的酒醉駕車違規罰鍰(汽車至少兩萬元、機車至少一萬五千元)而遲遲不領回車輛,致使保管場停滿違規酒駕車輛,影響取締酒駕的成效。交通部昨天也決定祭出重典,下(十二)月起率先實施酒醉駕車者的車籍總歸戶。   交通部指出,十二月起酒醉駕車者,除必須繳清當次酒醉駕車罰鍰,還需繳清過去五年來積欠的交通違規罰鍰、汽燃費、牌照稅及強制汽車責任險,否則不得領回車輛,亦不得賣車或購買新車。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交通相關法規,所有積欠稅費或罰鍰的追溯期均為五年,汽、機車都相同。因此,明年起實施車籍總歸戶,稅費與罰鍰的追溯期均為五年,而且不分車種,一律相同。   交通部指出,由於營業車輛例如計程車合作社、計程車行、汽車運輸公司有許多靠行車輛,如果一部車違規罰鍰未繳就凍結所有公司的車輛買賣或異動,影響層面大,必須審慎研議,因此,營業車輛將是最後納入車籍總歸戶的車種。   公路總局表示,待自用小客車實施車籍總歸戶一個月後檢討實施成效,若一切順利,將陸續對機車、自用大客車、營業車輛等車種實施車籍總歸戶。
发表于 2002-11-15 19: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哇~~~@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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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0 22: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沒有用啦
想開的話還是會用家人的名字買車地~
照開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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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0 23: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沒用的
不曉得能不能報廢 要不要清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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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09: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期限"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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