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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締改裝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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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有關
台端詢及網路傳言4月1日起嚴格取締改裝車等乙案,查本局並未接獲類似訊

,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燈光、雨刮、喇叭、照後
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
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應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
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
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如有上開
行為自應依法處罰。
二、至於如對稽查取締實務作業有疑問者,因屬警察機關管轄,請就近逕向當地警察
機關洽詢。

三、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附加檔案,歡迎填答並寄回本局專屬信箱
back408@thb.gov.tw),請 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所以說,那個是芭樂,而真的被取締的就是被警察亂開單的,如果還遇到這種情況,請馬上打去查號台問該地區警察機關的電話,順便把該員警編號紀錄下來,警察真的讓他們太好過了,龍貓不發威當我們是病貓XD
发表于 2005-4-14 16: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說嘛....
沒事庸人自擾之,沒事讀法令、讀法令沒事;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換個角度想,要不是有這種芭樂,很多人都不知道保護自己,就傻傻的相信警察而被開單....
這個芭樂,還真是用心良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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