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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抓改裝放一張在車廂給警察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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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23: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條例第十六條正式經三讀通過

『台灣二輪部品促進協會』所推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案,經立法委員王幸男、周慧瑛、陳唐山等三十五位委員提出,於6月7日正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

 

二、委員擬修之條款建議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三、對於汽車排氣管之舉發,已請警察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起的之重點。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應在環保機關。

 

一、汽車申領牌照,其車身各部規格,均經本部規格審查或安全型式審驗合格,其目的在確保行車安全無虞;有關設被不全或擅自變更、潠壞不予修復等,自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汽車〈機車〉於辦理領牌檢驗時,其燈光、雨刮、排氣管、消音器等,因公路監理機關並無登錄其廠牌,故前開設備損壞修復或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自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等情事;且前開燈光、雨刮等設備修復或變更時,其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項目。

 

三、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關於汽車〈機車〉檢驗或路邊稽查時,就有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乙節,並無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主要係就其設備修復或變更之功能及型式等加以考量;另警察機關於執行路檢勤務時,是否要求須為『原廠規格』乙節,宜由內政部警政署主政說明。

 

四、有關委員提案就變更前開設備須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方予處罰乙節,建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

 

五、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本部曾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路九十字第011338號函說明如次: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920年5月9日交路90字第004829號函90年4月30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的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发表于 2005-3-30 23: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喔喔喔喔喔~趕快印下來@@"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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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23: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印下來
可惡的警察你給我等著
再給我亂開單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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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請問這句"影響行車安全"是由誰認定
如果是警察的話,他就可以開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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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細看了最後關於排氣管的
警察的權責應該是可以開單要你去驗車吧
要驗車也是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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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港奔騰少女殺手
"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
有看到這句嗎?"影響行車安全"可不是警察說了就算的...
警察僅是"執法人員",開單被申訴成功可是要記過的,考績不重要嗎?
下次條伯伯要開單前提醒他吧...錢難賺,警民皆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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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驗車也是要有違反某些交通條例,罰則中有相關法條規定要驗車才要驗...
沒有哪條交通處罰條例是直接要民眾去驗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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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界線應該還是很模糊
還是一堆人的排氣管被開單
難道那些警察都不重視自己的考績嗎
還是...另有隱情
謝謝"沉醉風中的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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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被開擅改消音器........我剛剛打電話去中山警察局的警察對罵了幾分鐘.......他開我擅改消音器........我跟他說你平什麼開我單.......我的排氣管噪音有很大聲嗎?..那警員頂我一句你的排氣管是原廠的嗎?(我說不是..)....警員說只要不是原場管有改過就算違規....我回了一句話給警員說 ..... 那請問分貝要超過多少算大聲.....警員說......反正只要不是原廠的排氣管就是違規.......還說如有什麼不滿的就去申訴阿...........我跟他說..你就等著看吧.....如果申訴成功你就等著被處罰加上寫一份報告吧..........靠現在的警察不是普通的雞八..........我覺得列印下來給警察看可能結果還是一樣......他會先開單在說...然後頂你一句如有不滿的話去申訴阿.......說真的雖然修法了但文字上還是有點給它處於模糊邊淵.......我是覺得有修法跟沒修法一樣.........只能說現在政府缺錢就拿我們小老百姓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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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2: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事後跟警察談,開了都開了,有意義嗎?平心靜氣當場跟警察談會比較好....
還有,記得抄開單條子的姓名、警員編號、隸屬單位,申訴時好使用....
一般人都不會抄只會在那邊盧吧....如果條子對,他應該不在乎被你抄啦....
怕就是他自己心虛啊....又不知道你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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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3: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大們那我要這麼辦,我裝的是日本ss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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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5: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了 
那我換輪胎,椅墊,後照鏡,排氣管都不是原廠的
為什麼不開我單?

我想因為我換的都不招搖
長的都很普
只是因為壞掉才換

所以法令應該改成不可以換成招搖或太騷包的零件

排氣管那麼容易生鏽
哪有不准換更好的道理
雖然我不改車
但我也覺得莫名其妙
只要不要製造噪音
換成好看一點,耐用一點的管不是很正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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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7: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早就不能開駕駛人擅改改排氣管,文章中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這已經屬於環保稽查人員的權責範圍。除非有環保稽查人員在旁邊用儀器測量,證明改裝的排氣管確實音量過大,才可開單。不然,警察不能說改排氣管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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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8: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上一堆機車的排氣管因為老舊都破洞了
甚至比改管的還大聲 為何都不會被取締?
我也來想辦法把原廠管挖幾個洞 消音棉都拿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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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0: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彭哥請問一下你這個條例是去哪邊連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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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2: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過我有聽說雖然不能開你擅改排氣管?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這邊,有條子會照開喔...
特別是無防燙蓋的白鐵、鈦管之類的...
不過我蠻疑惑的啦...防燙蓋跟影響行車安全有啥關西?那是停車安全吧?
有人抱著排氣管騎車的嗎?騎車出門不能是回家停自家停車場或院子喔?

反正車上我有放一些相關法令及案例釋疑,遇到條子我也是寧可繞路走,省得囉唆...
我很尊敬執法人員的...前提是要直法公正,而不是存心刁難衝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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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2: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次晚上還看到一台SV MAX改的根電子花車一樣
(應該說一點美學都沒有的亂裝燈....)
重點是那個人好像就是條子
因為他帶警察的安全帽............
當場蠻想去問他警察就可以亂改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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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8: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1. 個人親身經歷 :
約莫農曆年春節前  , 一次行經外雙溪"釣蝦場"附近路段 ,剛好正有員警在執行臨檢情務 ...由於當時敝人跟隨行友人 ,車上所汰換的已非 "原廠形式"的排氣管 & 大燈 ... 當員警欄下稽查時 ,第一句話即為 [你們一行人都改很大喔,排氣管需要開單,請配合熄火停在路邊...] , 由於敝人知道道路處罰條例早已提出"並通過"一案(印象中 , 在92年7月1日後 , 已經在汽車各大討論區討論過...) ; 當員警準備紅單時 , 敝人回了一句 [ 我們都是誠實的納稅人 , 我們也無能為力來挑戰公權力 , 但請在開單之前 , 請長官想清楚 , 道路處罰條例修正一案是否已修正並通過..?! ] , 員警一聽 , 便馬上請臨檢情務坐鎮的長官解釋........長官回答[依法,我們是不會開單逕行舉發的 , 我們必須照相 提報監理機關做判定......], 於是拍了幾張排氣管的特寫 , 低調的請我們離開 .......... 截至目前 , 敝人與隨行友人還尚未接到驗車單...............


2. 昨晚 , 朋友來我家裡做客 , 運氣很差 :
昨天朋友來家裡找我 , 因為排氣管的問題被攔檢 , 由於友人個性較古意 , 也或許是員警看他好欺負 , 給他開了一張"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 事發經過時 , 我朋友也有請員警查明交通處罰條例修正通過一事 , 該瀆職員警還是藉由其他理由給我朋友開了一張 , 我朋友還傻傻的簽了名(沒救了.... @#$%& )
事後 , 朋友氣衝衝的告訴我事情原委 , 我也只回答了一句[ 莫須有的罪名(並無違規之情事) , 一簽了名就沒救了.... 當作學經驗吧! ] , 我也跟朋友分享 , 換做是開在我身上 , 我不但不會簽 , "公務人員違規情事嚴重的話"該員警還得吃不了兜著走 , 當下訴諸於媒體 惡劣員警瀆職(員警紅單一寫 , 即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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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 11: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請問噪音分貝要多少以上才造成違規
就已機車排氣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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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 12: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103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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