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 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 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或稽查者。 二 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 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