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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單過的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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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23: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剛剛看到〝戰警急先鋒〞
有民眾被員警開單有不服!
然後透過他們電視然後上訴成功!

之前被開過〝牌照未依正確位置懸掛〞
雖然罰緩也已經繳交了

不過心理還是很不服

不知道有沒有被開單不服的人
想要一起上電視的= =+

想上電視申訴= =+
发表于 2005-3-23 23: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好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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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07: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我管被開過!
翹牌也被開過!!!(用POSH翹牌架而已)
HID也被開過~
該開的都開過了=.=
申訴阿~想都沒想過~那是有錢又有閒的有錢人在搞的
我們這種市井小民跟本沒有本錢跟有牌的流氓在那搞(我沒說是條子喔)

所以LP捏著繳錢了事吧~誰叫你要改車
誰叫你要夜跑~誰叫你的車讓條子看了眼紅
媽的看到條子就想把他撞到粘在牆壁上!!!
他X的雞排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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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08: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PS.順帶一提
被開絕得自己雖
就任份一點吧
小弟現在全原廠除了避震跟卡鉗那種條子不會看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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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08: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南部就沒那麼多問題嚕!!我門這邊還有迪爵改的快變成電子花車了,還有裝NOS~被攬下來也沒怎樣(只是被開為戴安全帽)~被攬下來當然是全檢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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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09: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錯在先的話就沒啥不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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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0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爽....我也跟你差不多拉............我昨晚約1點多要騎車去找我女友....我順順的騎約60左右而已.......半路被警察攔下來....我被開排氣管擅改消音器...........真給他媽的老xx勒.......算了拉都開了.........但心裡還是很不爽............就當看那警察可憐好了.........施捨給他當業績............祝他全家......死...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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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09: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興趣一起交流改車心得嗎.......我也住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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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10: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只是被開單就叫來叫去>"<
可以去查相關法令壓~
其他人也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請問何謂〝牌照未依正確位置懸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說的很清楚~
不是原廠才叫正確位置~機車只要是在後方且不影響辨識即可~
安裝器具野並沒有違法~但不能影響辨識~也不能是活動旋轉架~

明明沒違法卻去繳罰單才是有錢人的作為吧~
如過真的要有閒倒是真的~申訴成功警察會被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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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12: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車上現在都放著一張(最新修正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 +法令處理解釋....
裡面註明著完整的
第十六條法令+法令處理解釋....
若條伯伯執意要開,我會記下他的警員編號、姓名,然後往上報申訴+擾民....
因為這文章是政府機關公佈的,也是案例,有法及函可循....
硬要亂開改排氣管違法是什麼意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修正 )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
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
    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
    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
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
    」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
    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
    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
    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
    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
    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
    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
    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
    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損壞等),列為稽
    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
    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
    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交通部
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
    0一一三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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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20: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在我家附近被開了闖紅燈+未帶行照...
幸運的是...認識的管區當天幫我銷了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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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22: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覺得不管如何會被開罰單總是有他的道理吧!!!
為何條杯杯不去開阿公阿媽的罰單勒~~~
我想只要有改裝任何東西就要有等著被開單的準備吧!!!
事出必有因!!!有因必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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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23: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無聊男子
你知道阿公阿媽有多少比例是無照駕駛嗎?
你看過多少人三貼四貼載小孩到處鑽嗎?
被開罰單總是有道理沒錯,前提是看誰比較好欺負啊....
條子會費盡唇舌跟阿公阿媽又揮又吵嗎?
又不是沒聽過阿公認為不被尊重面子掛不住跑去自殺的....
三貼四貼載小孩的,會又吵又鬧兼哭訴生計問題....
挑軟柿子下手是條子衝業績的不二法則....

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是機車業界人士奔走多年才有立委肯幫忙關切,最後修改通過的,為的就是讓各位機車愛好者能正大光明的玩車、改車,而不被曲解違法化...
偏偏就是有警察不了解(或說故意裝不懂好衝業績),依然故我的照樣開單...
經民眾抗議申訴,所以後來政府又有發函要求各警局配合並加強宣導警員勿再開擾民式的罰單...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很懂,就多道申訴的手續學經驗...
完全不懂,就是啞巴吃黃蓮,負責充實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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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00: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結論就是....

沒事背法規....背法規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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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30 09: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頭快斷了的鵝

不要只是被開單就叫來叫去>"<
可以去查相關法令壓~
其他人也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請問何謂〝牌照未依正確位置懸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說的很清楚~
不是原廠才叫正確位置~機車只要是在後方且不影響辨識即可~
安裝器具野並沒有違法~但不能影響辨識~也不能是活動旋轉架~

明明沒違法卻去繳罰單才是有錢人的作為吧~
如過真的要有閒倒是真的~申訴成功警察會被處分的~

你的話我很贊同!+1

傻傻的被警察開單才叫做笨蛋!
以為付錢了事就沒事情~
你哪來那麼多錢!

翹牌的定義本來就是以有沒有影響牌照清晰度為準!
HID的定義是以炫光有沒有影響對象車道安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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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30 09: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沉醉風中的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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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1: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不訪可提起申訴,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過了,改裝排氣設備需要對行車安全有影響才可告發,單憑噪音還需有關單位配合<環保單位>才可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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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1: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習慣就好了啦

跟警察硬碰硬沒好處的

他頂多說

好呀

你去申訴呀



我之前車借朋友騎他違規

又不肯簽罰單

害我差點被開單~排氣管

一直求他

他才肯放過我

只說

人是互相的

OK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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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2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因為你遇到好警察好嗎?............不像我遇到的是基歪到哭邀的警察......求情這兩字....對遇到白目且機歪的警察是沒用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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