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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排氣管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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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09: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早上騎到和平西路和羅斯福路的交叉口的紅綠燈時.
人行道上站了一個"好"條子...剛好我等紅綠燈停靠離人行道不遠處.
條杯杯就走過來說."你這不是原廠的吧".於是便開單.
上面打著"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

告訴大家在上下班尖峰時間騎車,不要靠近人行道,因為條杯杯沒事會找事做.
最讓人不爽的原因是~竟說會影響行車安全~~實在令人不甘心....
(條子的世界又多了一個敵人....)

四天內要回監理所檢查~我該怎麼做才是....
請問有哪些大大能幫我解決問題或給點意見~~謝謝~~

該不會要我買隻原廠的管去檢查吧~
而且我人在台北~要跑回去中壢監理站檢查....請問有更好的辦法嗎?

发表于 2005-3-22 10: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沒有這一條吧@@
我記得擅改車體不是取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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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換管子哪裡影響行車安全了....根本就是在亂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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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訴...除了申訴...還是申訴~有車友成功過,只要你的聲音不會很大聲...基本上...你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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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2 10: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部翔

我的管子是碳纖維的~聲音不會很吵....

只是要在26日前驗車...不然就會收到紅單.

其實我覺得很不合理說~如果像我騎的fz2有缺料的情形的話.

那不就被開單到爆.....(戴墨鏡的條子.你也太不通人情了吧.我知道你很懂車的樣子.但不用這樣搞吧....oozz**xx!!!按!!~~個開關)

回覆給:※真夜※~代理去死團長~

上面是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6 條  1 項  0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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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條杯杯真的很會亂凹~記得上次晚上跑三峽被條伯伯攔

二話不說直接開單~我沒走內車道也開

語帶威脅的說我排氣管呀危法呀

我心裡...

乾脆給他開禁行車道算了

凌沉被開單機率太高了

條伯伯做業績嘛

從此晚上不亂跑了

還有一次我同學白目騎我車違規還不肯簽罰單

條伯伯叫我拔管不然扣車

我一直求他才肯放過我



跟條伯伯大小聲鐵定吃虧


給你個建議管不大聲去驗~申述他~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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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2 10: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vdis.gov.tw/weblaw.htm

第十六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
  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
  器物並應沒入。

真的不知道哪裡影響到行車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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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真夜※~代理去死團長~
沒有取消,只是多個但書
不影響行車安全的話,可以作部分修改
爭議就在何謂
"不影響行車安全"
條子認為有,你認為沒有,怎麼辦?
只好送權責機關檢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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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Bruce

這個警察好像也有開過我的單  要是我沒記錯應該是個大約 170公分 壯壯的 常常就在 建國跟羅斯福路的街口出沒的 超級可惡


你的單子上應該有他的姓名吧 公佈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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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說會影響行車安全~能不能請條杯杯"證明"之....每次都被開的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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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老爹感謝妳的說明呀!~~~~~~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很麻煩~~~
因為我記得警察有立即的裁定權!!
所以警察現場說了就算@@
而且警察自己也可以當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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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1: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Bruce

我也想換回原場管說,就是停產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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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2: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真夜※~代理去死團長~
原則是如此(逕行舉發)
像紅燈右轉,未打方向燈...
不過還是有一些修正,例如超速/違規停車一定要附相片.

回覆給:Bruce
想開一些,至少沒開你一條"違反噪音管制法",然後拍照存檔
(想換回原廠管驗?門都沒有)X_X
等你送去檢驗
噪音超過標準-->6000,沒超過.罰單取消罷了
碰到條伯伯,只能姿態放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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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2: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噪音管制法!!
那邊那邊??
如果半夜讓我被挖起來!!
看一台開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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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2: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Bruce
我的也是卡夢管  不過到現在還沒被刁過=.=
大大還真是運氣不好
而且我的車車紅燈停在車陣中
還覺得聲音比速克達小聲耶~囧rz
下次我也要注意點
因為我習慣利用人行道當踏腳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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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4: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一水 [去死團-74]
妳想太多了~~~你住在田中央~~~鬼才吵的起你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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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4: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前摔車 原廠排氣管大擦傷 最近想換SS說....
會被開單押@@||||||||

那怎麼辦....有點懊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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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6: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重點應該是在警察擴大解釋變更原有規格,變成變更原廠規格....
法令絕不會規定成原廠規格,這會變"壟斷+官商勾結",沒人擔當得起!
下面講得很清楚:
.................................................................................................................................................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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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6: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
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
      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
      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
      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
      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
      ,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
      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
      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
      」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
      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
      、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
      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
      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
      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
      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
      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
      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
      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交
      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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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2 17: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紅單還是要罰....我想申訴也沒用了吧~那個條杯杯還拍照存證.
所以要申訴一點立場都沒有....

當時我也在想~~fz2的管子是否有停產....

那我現在是不是要乖乖的去繳九百元~然後回中壢驗車..?

十十人一十.....超煩的....週末還要考研究所耶~~十十人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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