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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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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11: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轉述wave007007話
>發表這篇文章 我沒有亂抹黑 我有證據 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人跟我依樣受害
>這家黑店叫做 風格機車工作室 在汐止 大同路一段332號 老闆叫做黃欣豪

>請大家小心 因為那個老闆很奸詐
>我有一天騎到汐止去找我同學 但是騎到那附近車子就怪怪的 好像吹不太動
>我騎的是山葉勁戰125 車齡一年1個月多
>由於那一家店的老闆我之前就在網路上認識 所以我很自然的就牽到那去找老闆看看 本來是想說找認識的人比較不會騙人 沒想到是被坑的更慘……
>那天老闆看完車 跟我說是縮剛 我問他修好大約是多少 他跟我說7000-8000左右 因為我家離汐止蠻遠的 我想也只能在哪修了 也就把車放在老闆那 我就找同學載我回家 之後 我都有打電話去問老闆他修的怎樣了 他就是一樣跟我說汽缸壞了要換 隔一天晚上我去拿車的時候 你知道嗎!!! 他跟我說總共18000我嚇到了 而且當時我身上才帶9000 我問他 不是一開始說好事7000-8000左右嗎?? 他就說 我車壞了一堆 甚麼驅軸阿 火星塞 機油….(他說了一堆)都幫我換了…家一家總共18000 我當場覺得很機車 被擺了一到 當初在看車的時候明明說換汽鋼而已 而且就算是壞了 老闆在要換之前 總要跟我說一聲吧 他都沒告知我 就幫我換(這樣我怎麼知道那到底有沒有壞 根本是他愛換甚麼他就換甚麼吧 ) 更扯的是 我的火星塞 在我車壞前4天 我才換過 我問他我的火星塞有壞嗎???(我非常懷疑) 他回答我 「壞了都壞了」叫他拿給我看我原本的火星塞 他竟然說他丟了在垃圾桶 當天因為我錢帶的不夠 沒辦法牽車 我就說 那我先把他換下來得汽缸 鏈條 跟承軸 先拿走 (我是想拿去別家車行 看看到底有沒有壞)他硬不讓我帶走 這時候我真的覺得那個老闆有鬼 最後我帶我媽 我姐去理論 還報了警察 但是警察說 這種官司通常都是不了了之 只能說我真的很衰 像我們這種老百姓 遇到這種事 只能自認倒楣 付錢取車 事後我又去其他車行問 有一家甚至說他賣這麼多台 目前都還沒拆到我這一款車(YAMAHA Cygnus X 勁戰125)的引擎 而且我車齡不長 怎麼可能會壞這麼多 就算壞 一萬八也太里普了 那老闆光是工錢他就說要跟我收4500 他一直說他技術高超甚麼的 哀哀哀…..講到這我真的很心酸 一萬八…是我5個月的生活花費 (雖然我媽最後殺成17500 老闆還不讓我刷卡 說甚麼刷卡要我多付5%的手續費 天底下哪有這種事) 最後奉勸各位 小心這家黑店 希望不會有人再向我依樣被騙
>我真的很想告他 我帶我媽我姐去理論的時候 我錄音存證 那老闆想賴也賴不掉 只是我沒錢 不然一定告他 而且我也學到了一件事 就算是認識的人 也不能太相信 甚麼時候會碰到想佔你便宜的人 你真的是想也想不到…
>
>我有錄音檔 但是沒網站放 想聽的可連絡我 傳給你聽
>
>



好會吹的車行喔大家聽聽看老闆怎說濫 http://girllove9645.myweb.hinet.net/V0001.WAV

有夠會虎爛..........按右鍵下載..........史上霹靂虎爛...............
還敢開家族
]http://tw.club.yahoo.com/clubs/ssttyylleemmoottoo/
发表于 2005-2-22 12: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沒聽完,不過態度倒是不好,我想雙方都有改善的地方,基本上在進行維修、改裝、或買賣時最好進行溝通,並請店家開立明細,欲有新增之零件當然店家也必須義務告知車主,由車主決定是否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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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2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的話 我就會說把壞的東西裝回去 大不了給你工錢
應該可以去消基會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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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3 00: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愛將..阿龐
能說什麼~~以後練練自己的DIY技術吧
這種問題真的沒辦法解決~~
我也碰過~好顯那時車子才拆到一半(下後輪)
我叫他組起來~他居然收個800當工資
(之前不知到哪裡換個內胎~老闆不大會換~~拆個後輪~~換到好才收個兩百)
應該要自己帶一個技師去鑑定~就不會被那個老闆唬的傻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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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3 04: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愛將..阿龐
我年紀比較大,個人認為不管是不是黑店,聽到最後覺得那個白目的事主,到後來只是啞口無言,把那對不懂狀況的媽媽跟姐姐推出來付錢,連剛開始咄咄逼人的媽媽跟姐姐也鼻子摸著付錢了。

所以,希望要轉貼文章前先把事情搞清楚再貼出來,不然可能會誤導別人,說不定還會有吃上官司的可能,所以請先考慮清楚再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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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3 19: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價錢的確是蠻離譜的~
但不是當事人~
人也不在現場~
光聽聲音檔只能說店家態度差~
不能多做評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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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7 21: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世態炎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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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 0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pc.gov.tw/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你可以去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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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 02: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pc.gov.tw/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你可以去投訴!!

如果你覺得你有理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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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0 22: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訴
但是你要有相關的証明
如估價單
舊品(店家不讓你取回舊品就有問題,錢你出的為什麼不能取回呢
起碼我以後要告你也有足夠證據啊,就好比我拿回的那顆汽缸
是誰說不准拿回的)
收取的金額發票
再向消基會提出不合理的看法
如果都沒有
大多只能鼻子摸一摸自認倒楣而已
如果事後發現到有維修上的疏失
而店家又不處理的話
則需照片
錄影

第三公証單位(大多是較熟悉的店家,如果你原車不是在他那修的話)
當時維修的單據或發票
提出申訴才合理

大多人給店家修車都會忘記要向店家索取這類東西
或者是口頭估價,沒有白紙黑字等相關內容
其實這東西都是很重要的
只要有這些東西
店家想賴也賴不掉
可是需有充分的證據顯示店家維修有疏失
或者是說亂估價或亂維修
否則會吃上毀謗的官司
最好在維修前先與店家簽寫維修車輛相關契約(消保會內可下載)
(契約內容是汽車只要將汽改成機,在將只有適用汽車的內容刪除也可使用在機車)
也許很麻煩
但是卻可讓自己權利多一份保障
我也曾是受害者(還被人家當嫌疑犯,黯!是誰說的)

原本要提出告訴
(都已找好消保官會同前往店家確認的說,真浪費)
後來是家人認為金額不多
且事後就算要處理也得不到什麼補償
(最多店家名譽掃地<這樣我還不夠爽>)
加上家人認為以我的技術不可能不會修吧,要我自己修
所以後來不了了之(第一次總是要鼻子摸一摸嘛,等到有了第二次第三次才能開始靠這賺錢)
所以現在要學聰明
還好我的車已經沒在外面給人家修了
不然全北縣又不知道要有幾間車行要倒店了
保障自己的權利

這種事情最好不要在這po文
不然不要把店家的名字po出
不要給自己帶來太多麻煩




一年一個月就縮缸會不會太扯
我同事也騎勁戰
一年四個月汽門燒掉
就是催不太動,肚爛賣掉了
除非你放油塞沒鎖緊油漏光了才有可能縮缸
否則我的舊車已經10年我騎了兩年每天沒有冷車沒有熱車
沒有換火星塞沒有換空濾
只有換機油,有時齒輪油還會忘記換,腳踩啟動桿還卡住
還是老當益壯啊,冷車還是很好發動哩
趕上班還是很好用啊,還可以表速破百跟一台破破的迅光頭帶AGV的安全帽比誰先到公司(互不認識可是上班再同一間大樓)
GY6真是強啊
搞不好你連汽缸都是白換的
我不是當事人我不便說什麼,如果我是當事人的話
我只知18000太扯,不管你壞什麼換什麼工有多厲害,是神仙下凡,還是基督轉世來修車的
18000在外面可以汽車引擎吃機油大修哩
汽車撞到右前半毀修好也只要15000而已
還上手術檯拉車體,其實那是被我硬柪的啦

此家族為封閉式
似乎沒啥意義
外人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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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8 08: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 羽山在2005/5/13 上午 02:46:12時留下的留言

以後修車(大修)最好都要立個契約。
吵架真難解決事情…唉

勁戰125 最高轉只能8500轉,超過就算超轉了嗎? (我不懂勁戰,懂的可以解譯一下嗎?)
車主車子才騎2萬,車子好好的改了一堆東西...(唉)
如果錢是你自己賺的,改什麼是無所謂啦...

450的機油是吃什麼? 450應該有很高級的油了吧

騎2萬公里到底要換幾次輪胎= ="

那一支排氣管要一萬多? 幹嘛掉那麼貴的排氣管? 六七千的排氣管...錢又不是你自己賺的:(

改裝後的車,轉速的控制,還是取於車主的右手啦,唉,就要問車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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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8 08: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當時在場的見證人.這過程是這樣子的.當天晚上江性車主請風格檢查.車子‘人家還幫他檢查,而檢查出問題后告訴車主原因后車子的原因后又把自已的火星塞回收.因為車江車主不信.又把自己的火星塞裝回.自己又搞了很久.后來才請風格幫他搞.當時風格還請江車主一起吃飯.在當時也有向江車主說有何應該修.如傷到曲軸就一起修理了.而江車主在場也說0K.在場也有四位見證人.而報價也說明了.車主也說0k,而他向家人也只有說前半段.后半段就沒向家人說了.交車當晚來交車店家當面一一親點更換材料.而江車主損壞的原因是空氣芯吸入沙石磨壞机油又有很多的金屬粉.當時江車主也有親眼看現’而拆開后也現到机油泵都是金屬粉..你們又不知實再的事實在這說人家如何.這又應該嗎.人家也向江車主說明清楚而是江車主自己的問題怪到人家那裏去那你又客觀了嗎.又隔天帶家人來吵又如何.對方的姐姐也客氣.今天如是你你也會有皮氣吧,大家好好說不就0k了.連車主的媽媽和姐姐也都不支?自己的兒子和小弟了了.這可見車主本身自己有多少問題了.在此我當朋友的又是當時在場的人都看不下去了.你們自己客觀許吧.在又一件事這位江車主片人家妺妺的感情差點就害風格的乾妹妹差點自殺.今天如果是你姐姐或妺妺為了這種事情去自殺.今天如是你又該如何去處理了.如是我我會殺了這位負心漢.江建明.而車也修好也報價0k.也保證一年維修調整免費..其他店他他要如何報價是他的事.今天你作生意.沒作到你也會亂報價給對方去中傷對方你自己也該經燕吧.酸酸心裏人人都有丫.我在也看不下去了.你們自已去問車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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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8 08: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 心之闇影-去死團626-在2005/5/13 上午 03:07:00時留下的留言

車主自己也是也是有理虧啦,要去泡人家“乾妹妹”,唉
喜歡飆車,又跟人插賭…出了事又找媽媽姐姐去…這是在搞什麼嘛…
不過那老闆的口氣也很不好啦…聽起來就像是OO…
店家畢竟要負大一點的責任,當初人家在改的時候怎麼不會叫他不要改?
不是改東改西一堆?也不是被貴這個修理費而已啦…
拜託~Packing也在講~我聽幾個修理機車被貴的朋友都在說老闆一定會提Packing
拜託~一個也才多少錢?
還有~最好轉速可以上一萬三千多轉啦…

這是 Toxin在2005/5/13 上午 03:36:59時留下的留言

看完文章
聽完錄音

我個人的意見是

老闆的錯在於:在換零件前沒有事先通知好價位
也太信任於客戶所說『壞啥都換沒關係』
往往這就是糾紛的開始
因為客戶會說『沒問就修了還那麼貴』
老闆會說『當初是你說壞了的東西都修』
所以會造成修好後客戶付不下錢
老闆也施工了拆不得
兩個人都仕伸頭一刀縮頭一刀

車主的錯在於:是不是有跟家人交代清楚?
還是怕挨罵而故意隱藏部分實情?
而改裝過後車子的車子壽命本來就是一場堵住
自己使用不當所損壞的部分應該自己要有預知
而感情的事不在修車的範圍內
所以不需在這邊另做評論

在此..........

我比較站在老闆這邊
因為看文的人都不是當事者
所以不需以當事者的情緒去看這件事
一家店要經營本來就需要工錢維生
像是我們吃牛排好了
夜市100一客
台塑貴則2000多一客
都是一樣牛肉
價錢卻天壤之別
修車工資本來就是看人開價
高低皆有
一個願打一個院挨
既然曾經在那修過車就知道這家店是走高收費的路線
那應該就要有認知而不能怪別人的工錢貴
套句老一輩車友常講的:嫌貴?自己修最屌!
只是覺得
小朋友還是盡量學會對自己的言行舉止負責任
要請家人幫忙解決可以
但是也將自己的言行交代清楚

不要讓家人背負你的罪刑去替你負責

我覺得家人很無辜
又不知到完全實情
然後讓家人去跟別人吵了一架後
自己卻所在旁邊不吭聲
老闆一直要你講事情原委
卻不敢當面講出來
這點我較看不過去

奉勸較年輕的車友
修車前先做好:確認 溝通 衡量
不然真的會造成很多糾紛!
才不會在剛開始在玩車的階段就留下不好記錄與記憶
也要牢記:別把責任老往家人推
請家人出面代勞可以
但是也得把事情經過交代清楚
別讓家人本來要替你討公道
卻反被責備一番!

我也不算是老的車友
所以我也在學習

以上紅字是讓剛接觸車子的車友多警惕

(不是口水文,不願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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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8 19: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奉勸其他網友,當遇到重大交通事故的時候,"拍照存證"是一定要的,我朋友車子被撞爛了要大修,店家就先把要修的部分都拍照,然後開估價單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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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誹謗罪與民法侵害名譽權之區別(Ⅱ)。
發 表 人:邱 (hugh0519)
發表時間:2004/08/04 17:41:08

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包括故意及過失之行為:
(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法上過失犯之處罰需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並無明文處罰過失犯,因此誹謗罪僅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論加害者之不法行為係基於故意或過失,均包括在內。
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則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但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一)
由前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可知,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需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裁判要旨闡釋甚明。因此,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需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為若僅向相對人表白毀損名譽之事,而未曾讓第三人知悉該等事實,則第三人既不知此等毀損名譽之事,相對人之社會評價即無貶損之可能,故民法上侵害名譽之行為雖不以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為必要,惟仍須有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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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 13: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吵甚麼??老子都不老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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