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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9-2條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 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 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 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 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 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 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 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 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 不得加掛邊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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