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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 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 行車執照及施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 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第15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 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 行車執照及施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 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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