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5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 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 行車執照及施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 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