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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5 22: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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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有時候真的是遇到倒楣的事就是躲不掉,本人有以下兩個例子: 1.我再2002年5月時,因為我利用上班的中午休息時間去銀行繳信用卡費,回程在南港科學園區被汽車撞,那時我人在汽車的旁邊,結果對方好像要右轉(旁邊就是科學園區),我就想說那我稍微催一下油門好了,沒想到好死不死對方就直接撞上我的車尾,那時我還人還整個滑的大概有10公尺左右,嘴後照鏡毀掉,左側車殼刮痕很嚴重,拜託當時我的奔騰g3才剛牽了5天而已耶,被撞當然很不甘願,化油器還漏了很多油,好家在對方算是個老實人,把我幅起來還說要送我去醫院,但我當時只有一個想法,你居然把我的愛車兼新車給狀的這麼慘,一定要你陪~~!!那時真的很奇怪,我只想到車居然沒想到我的身體有沒有怎樣,不過好家在只有一些擦傷跟小小的內傷,而對方還滿負責的跟我去光陽總店看維修費,不過他一看到維修費時有點嚇到,因為要5200,他就跟對方殺道5000,沒差,肯陪我就好了,醫療費我沒要啦,至少人家有心陪我錢就好了.................
2.2004年6月的事,我在大業路附近,那時剛好下雨,我就停車穿雨衣,然後我發車往前走,時速才20公里,因為下雨天不能騎太快,結果沒多久後面有個人好像騎車犁田了,好像是個女的,我就其道前面們什麼車的地方停下來要去看她有沒有什麼事,這時我看附近的人有扶她起來,而且也能牽車,心想應該沒是我就走人了,就在7月1日我家就接到北投派出所所發出的信,居然是我有犯公共危險罪,結果派出所的人說我撞人肇事逃逸,我當時就覺得很莫名其妙,經敘述之後才知道是發生剛剛我說的那件事,我也在警察局作筆錄,還一五一十的跟警察述說當時的情形,當時對方說是我撞到她,我真的很莫名其妙,之後我還跑了警察局好幾次,最後對方說要和解,要求我要賠償她20000元,就在我爸的陪同下一起去警察局作和解,結果很奇怪,談和解是我要跟她談吧,而不是警察跟她談吧,就在我跟我爸兩人在警局辦公室外面等了一小時半之後鏡去,結果警察居然把和解書打好了,上面還寫我說我願意陪給對方20000元~~~~~~~~~!!!..................有沒有搞錯啊,我都還沒跟對方談好耶,那女的還說因為車子換殼要3000ˋ錶帶斷掉要1000ˋ鏡框壞掉要2000,那言下之意就是其他費用就是醫療費囉!!!!!!!!!!!x的 還裝可憐的說因為它是女生耶~~!?x的,女生就了不起喔!!!!!而且在當時還說他重頭到尾沒有說我撞她,而是她擦撞到我就犁田了.....................請問各位大大這不是翻口供嗎?!就是不知警察為何沒問她,而且我根本就沒撞到人過啊,就這樣白白的給了她20000元,超不公平的,我爸後來私底下跟我說其實他們早就串通好了,根本就沒辦法說,各位大大你們覺得這樣公平嗎!!我整能說現在的警察實在有夠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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