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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1 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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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者:陳先生 發文字號:0930005358 回覆意見: 您好: 一依據道路交通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所指,機車頭燈燈色可 為白色或淡黃色. 二車身貼貼紙部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六款及第三十九之 三第二項規定,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因貼貼紙可能改變車輛顏色,故不符合規 定. 三車身貼白色反光貼紙部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 驗規定)所指,機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另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反 光顏色應為橙色,故台瑞所稱貼白色反光貼紙不符規定. 四依據道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 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故台瑞所稱貼防護邊條明顯與上開規定不符. 五隨函檢送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惠予填妥寄回,以作為本站為民服 務改進之參考,台瑞若有其他疑問,歡迎洽詢本站,謝謝! 宜蘭監理站 敬上
..................唉~~不知道要不要改...還是看警察杯杯爽的呢??阿哉...天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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