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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裝 不影響安全可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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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12: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轉載自yahoohttp://tw.news.yahoo.com/2002/09/02/society/udn/3502175.html 喜歡在愛車上「動手腳」的車主,過去常面臨被開單取締或驗車不過的困擾,這些情況即將改觀,因為昨起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車輛改裝項目,予以放寬。只不過,因中央未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為愛車動小工程的車主,可能在各取締單位見解不一的情形下,面臨被要求參加臨時驗車的困擾。 民眾最常為愛車整修門面的項目,大致包括為車輛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或將輪胎鋼圈換成鋁合金,讓愛車開起來馬力更足,碰上馬路坑洞的「觸感」也會比較好;還有人喜歡在燈光上作文章,將原來的紅、黃色燈殼換成透明色,突顯裡面加裝的各色燈泡;週休二日實施後,將車輛內部座椅換成可座臥式者,也越來越多。 然而,過去法規對於車輛改裝限制嚴格,只要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都會被取締;再加上部分交通執法員警對於違規標準認定不一,還有車主甚至因未使用「原廠」設備,將原來的方型照後鏡換成圓型照後鏡,而被視同改裝,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受罰民眾氣得直跳腳。 在車主反彈現行規定不合理及車輛改裝協會的推動下,昨天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終於放寬限制,只有擅自變更原有規定,以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會受處罰。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等過去最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取締項目,因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即起不再取締;但車主常在車上自裝的腳踏車架,若是裝得搖搖晃晃或將車牌遮住,仍屬違規;而機車族的照後鏡雖可任意更換,但如果大小「只比眼鏡大一點」,明顯無法滿足看清後方車況的目的,還是違規。 公路監理單位則說,車主若只將排氣管放大,但作用和滅音器都很正常,以後都可以順利通過車輛定檢;但吉普車若擅自「加高」或裝強力燈光,以及汽、機車任意變更燈光顏色的行為,都在嚴格禁止之列。 雖然規定已經放寬,對於汽、機車車主相當有利,但因中央並未據以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監理單位坦承,新法上路後,執行將有困難,未來員警開單後,受罰車主將須參加臨時驗車,才能證明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屆時,各縣市監理單位仲裁的結果,恐怕差異也很大。 -- 一個政府法令無一致性與執行性...有他的..
发表于 2002-9-2 13: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不過起碼你的車比較敢上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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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13: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新手大丙


..........好......諷刺喔...............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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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15: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警車也違規嚕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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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9-2 17: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新手大丙
應該來去找法條..印一張隨身攜帶....@@
不過如果真被開臨時驗車..
那應該要免費才對...
不然又成了剝削的管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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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17: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混王
我要請你吃飯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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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20: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混王
那我要去找一隻重車的排氣管給我的FZ
嘿嘿........視覺系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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