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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5: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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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assante 於 2012-5-30 15:42 編輯
好吧!既然大家對車速有疑意,為了符合標準法庭程序,讓我們來試算一下煞車距離吧!
這種東西是車禍鑑定時固定套用的東西,不要再跟我說沒什麼根據,不然你去全省的車鑑砸店,
或者把全世界的物理系教授全部踢翻好了!
當駕駛人踩煞車時,原有的車輛動能會被摩擦產生的能量消耗,當能量消耗完車輛也就可以停止,因此公式是依據能量不滅定律而來:
W*v^2/2g=W*f*d
W:車輛重量
v:開始煞車時的車輛速度(公尺/秒)
g:重力加速度
f:摩擦係數
d:煞車距離(公尺)
^2:平方
由於車前後重量一致,所以先把W拿掉。v^2/2g=f*d,又依一般標準柏油路面的摩擦係數約為0.75左右,
請參考:http://faculty.stut.edu.tw/~ccchang/yesnewtraffic/C/B/A-A/A1.htm
重力加速度為車速V至停住,由紀錄器顯示,粗估為兩秒,故為V/2。
代入之後v^2/2*V/2=0.75d =>V=0.75d
所以時速為煞車距離的三分之四,接下來如果真有疑異,請把現場的距離量出來吧!
另外這種計算僅於車輛未鎖死,車輛鎖死的話另有計算方式,一般交通警察量煞車痕是屬於鎖死,
直接以查表方式推估時速。
相信這樣應該可以解決時速的爭議。至於每個路口都停下來,應該沒什麼爭議,因為這邊根本不是路口。
之前新聞有一個大學生撞死老翁,後來法院判決大學生無肇事責任,
就是依據一般人的反應時間及煞車所應有的距離,推定在距離內根本無法完全煞車所做出的判決。
如果想更詳細,可以參考波麗士大人的文件:文件連結
這雖然是將近十年前的文件,但是目前車鑑中心還是以此為主要依據。如果只看重點可以看54頁。
洋洋灑灑廢話這麼多,無非是要請大家平心靜氣來看待這件事。
你可以說你都守法,卻不能阻止別人不受法;
你可以說你的都對,卻不能阻止別人提出更有利的證據;
你可以有一萬種說法,卻杯具的說不過法官及波麗士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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