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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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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5: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桃園縣七十二歲婦人陳張有穿越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文勝撞死,鍾也受重傷。
老太太的五個兒女和鍾互告賠償,法院認定老太太侵犯路權
過失較嚴重,判鍾不用賠,反而判兒女要賠七十三萬餘元,形成老太太被撞死,子女還要賠肇事者。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
「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
「這口氣無論如何嚥不下去,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我也是受害人」,騎重機車撞到老太太的鍾文勝說,車禍後腦震盪,
昏迷一周,一年沒法工作,至今還會失憶
,「覺得可以提醒大家,行人也該注意路權」。

法官認為,不對的就是不對,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
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判決都是依鑑定委員會對過失比例的認定做基礎。

桃園地院調查,二○一○年七月三日晚上九點多,陳張有從中壢市延平路過馬路,
沒走附近的人行穿越道和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
,被騎六百西西重機車的鍾文勝擦撞。

老太太倒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鍾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

老太太過世後,五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向鍾文勝求償四十多萬元喪葬費,
以及五人各一百萬元的精神損害;鍾也反告,主張老太太的繼承人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
鍾文勝沒有酒駕也無超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文勝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七萬五千元到十八萬餘元,
但五人各領到強制險理賠金卅二萬餘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
判肇事者不必再掏錢賠。

鍾文勝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賠償七十三萬元,如同要吐還老太太的保險金。

轉載原文網址處: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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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6: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復 極東 的帖子

判的還不夠好,重機騎士還有1/4責任,至少也要1/5以下的責任吧!

如果那位重機騎士沒受傷,車子沒事,還能工作,

這件事就可能反而重機騎士還要貼幾萬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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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6: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時代在改變,人的觀念也要進步。
不應該再有大車一定要賠小車,行人一定對車子一定錯的想法。
個人覺得法官判的還蠻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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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6: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復 gs1979550 的帖子

後來有人證實,重機騎士雖然民事賠償上贏了,

但刑事責任還是有責任,輸了,所以以後都會有案底,

總結起來騎士還是倒楣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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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7: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個人覺得這個判的很好啊!!
因為老太太違規被重機騎士撞死,而遭到老太太的子女告你覺得有天理嘛??
騎士明明沒錯還要上好幾次法院,要不然當初老太太的子女就不要告

例如這段影片,要有u2帳號才能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 ... 0...0.0.9eoo72t6J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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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我有看過,話說在01評論也是兩極,一邊是認為駕駛的錯,他看到左側的發財車煞車就應該注意了,一邊是覺得路人的錯,違規闖馬路  发表于 2012-5-27 23:51
真的,為什麼要無辜的人要賠違規的人錢。  发表于 2012-5-2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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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7: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透早上班經過老人家多的地區
很多騎腳踏車、走路阿婆阿伯 常常會逆向斜切過馬路
切線歪七扭八  有時像還導彈一樣對著人衝(要騙保險金也不是這樣)

那時就會減慢車速 要不然乾脆停下來
不管老人錯不錯  出問題就沒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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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7: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了一個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老人,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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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29 21:11
..............................  发表于 2012-5-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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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8: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後由 pl021132 於 2012-5-27 18:47 編輯

總算有點公正性了...要是以前都嘛是有輪子的輸最大....有些老人就愛這樣..
極度的以自我為中心...倒楣的都是旁邊的..我想那些家屬要是有點良心應該就到此為止了...
這就是公道...法律本就該有一定的公正性...過於婦人之仁只會製造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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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9: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想到....拋棄繼承.....

点评

沒錯!!  发表于 2012-5-28 19:49
拋棄繼承是否也沒有保險金可以領了呢?  发表于 2012-5-2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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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9: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不能復生
只是當子女眼中只剩下錢,相信老人家也死不瞑目
今天老人家無視於規則走自己的路,可能平安無事走了幾十年
如今偏偏讓她遇上一次,過身了
這不能怪誰,有時候命運如此

上次我爸跟我說
"所謂的車禍,就是兩個不對的人在不對的時間地點,都做了一件不對的事情"
幸好那次我速度不快,只是原地摔倒,膝蓋有點挫傷
不然誰知道要是我再快了那麼一點,我今天還能不能伸手打字

我個人覺得,面對別人的生死,或許因為打的是文字,就比較鬆懈了
先不論老人家今天這樣過馬路是對是錯,人總是離開了
死者為大,而沒有人就應該要死
今天這個機車騎士幸好性命保住了,或許一時半刻會被對方家屬的無理無禮而惱怒
但是下半輩子更可能會對這條人命餘悸猶存




最後希望家中有長輩的大哥們
如果知道他們"有時候"會"忘記"要遵守交通規則
請提醒他們,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這才是對生命真正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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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2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終於看到法理情的代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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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7 20: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為大 若  無敵化

我想  保險公司  要 重新 設定保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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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2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風情就是這樣
人老就如同是護身符
啥責任都沒有....

今天他失去的是一個家人
如果今天是騎士過世
那請問...他自己該自認倒楣嗎??
有天橋有人行道你不走
鬼門關你硬闖 找死你怪誰??

重點是...
你沒照顧你父母 你沒時時刻刻提醒你父母
你事後放啥馬後砲?? 咽不下一口氣??
沒事飛來橫禍..你有問過騎士的感受嗎?
你問過騎士他咽的下一口氣嗎??

這讓我回想起20歲時帶過一名當時40歲的技工
以老賣老 嗆我一句
你也尊重我年紀比你大
我回他一句 年紀大回家休息 如果要比年紀
我阿公80多歲 他能不能來這站著看 領一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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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7 21: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為之 者

卻故意  或  無知  無意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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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23: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騎士 應該算是被犯罪(違規)行為侵犯了權利的 受害者 身分才對
不是主動挑事的 肇事者 不應該被污名化

什麼叫 死者為大 不能說(指責)......放屁 死了所做的錯事就會變成對的?
原來一件事情的對錯 不是看事情的本身 而是看做這事的人死了沒有啊!
知不知道有句成語叫 蓋棺論定 ?人不論生死 事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

若騎士在 他的車道 法定速限......
對方用人類反應不及的方式靠近(ex:從分隔島的樹叢間竄出) 導致碰撞
那這個案件 我主張騎士無肇責 且應該向已死的加害者家屬全額求償

強姦犯 在強姦被害人的時候突然馬上風(中風)死了
法律認為 生命比貞操 的位階重要
那被強姦的人 要不要因為讓死者處於過度亢奮的狀態 得接受過失致死罪調查(二度傷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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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加利用惡意文章做精品攻擊  发表于 2012-5-2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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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0: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馬路如虎口,小心危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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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2: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判決我認為很正確
有些狀況不是保持安全距離就閃的掉的
歐美日的法律 只要判定是行人疏失
被撞死了家屬也要不到一毛錢,還要賠償對方損失
這叫法治觀念的落實
法律要習慣使用才會建全的
才不會落得那些鄉愿來搬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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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2: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幾年前 我騎125機車要去銀行 快到銀行前的巷口 我打了方向燈並準備靠邊 忽然被後方一位年輕妹也是騎車撞上來 當初想說她只是破皮 也沒報警 就一同去醫院擦藥 到了醫院她跟我說她是跑醫療線的記者 醫院她很熟 她打幾通電話後 隨即就有醫院長官出來關心他 並有警員跟我問資料 那時我才20初 也沒想那麼多 而且那小姐也說她沒事擦個藥就好 要我先走 我就先行離開醫院

可惡的事來了  
3天後  我手機響了
我:請問哪位
對方:我是000議員助理 你3天前是不是撞到人..(有沒有搞錯 是她撞我 不是我撞她)
        害她骨折 那現在怎麼處理?
我:她不是說她沒事嗎?
對方:那你不處理是嗎?...說一堆  那法院見!!

就這樣 某天晚上 我接到警局電話 某某某嗎 我這裡是新生南路派出所 有人告你傷害罪 請來做一下筆錄....因為是晚上打來 我馬上打給我老闆 老闆跟我說 你打去跟他說 依規定晚上可要求 我馬上打給我老闆 老闆跟我說 你打去跟他說 依規定晚上可要求拒絕做筆錄 我就白天才去 還把我的車的擋泥板也拍照下來 (因為有對方的輪胎痕) 並帶著去做筆錄 警察說要暫扣駕照 等送鑑定結果出爐後通知 再去交通大隊拿
等拿的那天 交大某警員他聽完我事情經過 告知我對方的疏失較多 我心想: 那我沒問題了 但他又問了我一句:你有受傷嗎? 對方有受傷嗎?
我回說:我沒有受傷 她有
警察說:那你輸了 通常會有道義責任 沒受傷要賠受傷的(我心想 e04 沒受傷算我運氣好也有錯)

官司搞了2年多 第一年第一次簡易判決下來 判決書上說我強詞奪理 死不認錯 判處拘役30天...     有沒有搞錯啊  到底是我撞她 還她撞我  她機車沒煞車 行照過期 未注意車前狀況 這3部份都錯在我這邊嗎

好大一隻恐龍法官
接著 我再上訴 到第2年 法院傳票來要出庭 當天她沒來ˋˊ
拖到第2年半後 又要開庭了 我心想我真的覺得好累 一張傳票來我就得請假 這位法官也說 一點小事 就和解吧 叫對方開金額 最後和解金15001換來她撤銷傷害告訴..

從此 我終身記住當天在交通大隊員警跟我說的話:只要發生車禍 不管多嚴重 一定要叫警察做筆錄 不可私下處理 以免後患無窮
他說他處理過一位好心運將 在路上看見車禍 幫忙把傷者載到醫院 結果傷者掛了 家屬就咬死是運將撞的 告到那運將花光積蓄也家庭破碎.........

台灣啊.....到底還有幾位 (正常)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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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那段看了真的覺得....太過份了  发表于 2012-5-29 21:18
所以台灣讓我一直覺得再倒退走..很多地方沒有進步....  发表于 2012-5-28 20:10
樓上完全正解....媽的~好想組私刑隊....  发表于 2012-5-28 13:27
在台灣相信司法的人是傻的, 有特權就能打警察還沒事, 沒特權就算是被害人也只能等著被關或賠錢吧 .  发表于 2012-5-28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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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6: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普羅大眾眼裡...這是公平正義.....

在被撞身亡家屬眼裡...又一恐龍法官判決....

各有各的想法看法.....

但違規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的判決...

是該伸張這種絕對路權行駛權益的正義....

這才是所謂的公平正義....

給判決的這個法官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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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0: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現代人都曲解死者為大的意思了。

死者為大=人都已經走了,旁人就別再編排死者的是非,好好的送死者最後一程。

基本上旁人對於死者的態度僅止於留點口德,並不代表可以顛倒是非。畢竟公道自在人心,即使口頭不提,世人的眼睛依然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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