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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aing64

[轉載] 機車超速撞違規鐵馬 判賠1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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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19: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該死的法律明文規定~ 後車撞前車.後車"必"賠~管你前面閃車閃狗閃貓閃鬼裝死亂闖陰你~你撞上去就是錯...你煞不住車就說你超速反應慢...我承經問過警察..如果我今天汽車後保桿有點壞想換新.我故意急煞車給別人撞.是誰的錯?  警察直接回我 撞我的人錯.誰叫他煞不住車?  不信打電話問保險公司 給你一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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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22: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腳踏車先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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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23: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議先去隨便查一下「故意緊急煞車」是如何說明的...
法條有很多種,不要只看其一不看其它~
這樣就是故意不懂...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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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21: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初的時候,開車出遊,當滿載5人,時數當時6~70左右,前車突然緊急煞住(完全靜止),當時即時反應剎車踩死.結果滑行親上去,對方說(看到前面有狗再亂跑所以及時煞車).但我們雖然看不到前面.但下車後沒看到狗.而且前方也完全都沒車.  去派出所作完筆錄對方直接就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走了  然後我們直接被開單. 監視器也不給掉.打給保險公司也說 撞到就是陪.沒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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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21: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警察吵了一個多小時 到最後也是堅持不給調監視器畫面  說甚麼一般道路法規 撞到就是錯...管你甚麼五四三...  人家擋救護車是妨礙公務  高速公路擋車又有高速公路的法規 ... 最後賊頭的老大(所長)就冷笑..誰叫你煞不住車.車子未保持安全距離.車速過快等等的....這年頭想去掉證據出門沒帶個律師.後被沒有個斷背山.誰理你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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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23: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fox 於 2011-2-7 00:02 編輯

不給調帶子...投訴他啊~
(你沒提告當然不給你調帶子啊~)

喜歡玩法律條文~就玩他啊~
警察只有執行權力,裁決權力不在警察上~(處份權當然也不是)
警察有區分官及員,要知道誰講話才有用~
(警察官或員,不得引導事實供訴,或講什麼,影響事情狀況的作為,只能據實登載記錄,再由處理小組或其它裁決單位處理。不要扯說什麼或什麼....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拿出來看才是真的,光用講的誰都會講...。再講下去就直接判刑了嗎?可以這個樣子嗎?依法..依什麼法?依什麼要拿出來啊!)

未保持安全距離?叫那個警察出來證明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啊?
你就賴說你有保持啊~但還是撞啊!
用未保持安全距離來判斷是很腦殘的解決及判斷法~
誰跟你講保持安全距離就不會撞上去的?(那一條法規保證說有保持安全距離就不會撞的?找出來看一下!)
所以證明有無保持安全距離與撞不撞不一定有充份及必要的關係...

別說是硬拗~
這就是法律...死條文....

保險公司要負責~就當那天出門走壞運踩到大便~
不然勒~
人家挖洞...啊就跳下去了~不然怎麼辦?

現在路上瘋子很多~連用走路的都有瘋子~
明哲才能保身~

同行方向擁有相同的路權~與本發文內容所討論交叉方向因交通號誌而有不同路權的交通事故根本不相同,我認為不適合忽然拿到這裡討論,容易模糊觀點~

紅燈方向的路權是受限制的~根本不可以通行~而通行則為故意,肇事當然要負絕大責任
綠燈方向擁有通行的路權~本發文主題就算是有超速~但肇事之因,若實與超速無關時~
基本上是有疑義的判決(法律前講話都必須要客氣及留後路....法律的玩法相當多種,要留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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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03: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 jasonhc168 的文章

情>理>法是落後國家在用的,沒規範沒制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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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07: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jack571207 於 2011-2-7 07:46 編輯

回覆 jasonhc168 的文章

誰告訴你的?

簡單一點說好了,就算在美國,有個帶槍的吸毒慣竊(夠危險了吧)進了你家,而你開槍斃了他....
如果法醫驗出子彈是從背後打進去的,閣下照樣要吃殺人官司....

不要在以訛傳訛了,會害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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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09: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這裡是台灣的板我想美國的事沒有太多人會關心的,所以就回Jack571207一次就好了,以我替San Francisco警察局與Richmond市警局做事的經驗,很多美國人的事(他們的主流社會)我想您一定不知道.
比方說,我可以隨便替朋友拿一張合法的加州駕駛執照,不需經過考試,在這兩個city吃紅單一通電話就可以銷案等等. 回到話的主題: 好像在1994年左右一個日本學生(身上沒任何武器)走到某家門口去敲門(他找錯地址)在加州的房子大部份有前院,屋主開門就是一槍,當場死亡,屋主(白人)沒被起訴,所以只要是(白人)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之下是無罪的,還有一例,1995年一個叫陳果仁的中國人在酒店喝酒後來被四五個喝醉酒的白人用棒球棍打死,四個白人沒被起訴,原因是自衛. 還有許許多多的案例,我和那些自認為正義的人混了二三十年,應該不會知道的比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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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1: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jack571207 於 2011-2-8 11:54 編輯

我必須提醒你
判例(尤其是種族歧視或律師運作下的烏龍判例...)和法律是兩回事.....

台灣也有許多亂七八糟的無罪判例,但是你可以說“法律規定殺人是無罪”的嗎?
底下這件真實案例把"正當防衛"和"過當防衛"的分際點的很清楚
http://www.bakersfield.com/news/local/x379809029/Think-theres-a-burglar-Police-say-get-away-and-call-them

如果您對美國法律真的如此了解,麻煩回頭去確認一下您在15樓的發言,沒說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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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4: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hc168 於 2011-2-8 14:40 編輯

Could be 不等於 Will be
正當防衛 ~看到黑影就開槍管他正面背面,一句話看不清楚,太緊張誰知道他有沒有武器
過當防衛 ~制服他叫他跪或趴在地上再補一槍

法律之下沒有人情可言,怎麼會錯,吃紅單註銷靠的不是人情,不是道理
不過您怎麼說都對,和你討論加州的法律毫無意義,現在我要學習與瞭解的是台灣的法律. 謝謝您的指責.

還有一例, 有一次我開著租來的車子在Burlingame的85路上,後面來了一台開HONDA的那傢伙一看就是便衣,超過我以後一直在我前面踩煞車攪我,實在被弄的很火大就開到他左邊去撞他,他的左邊照後鏡撞斷,前葉子板擦傷,他自以為是便衣,下車第一句話就是你死定了,你要進監獄了,然後打電話,沒兩分鐘,兩個騎機車的警察來了,和他說了半天然後假猩猩的跑來問我怎麼一回事,我就一句話,沒事交通意外,我超車不小心撞到他,我車是租的,有保險有任何問題可以和租車公司談,隨後我拍拍屁股走人,這裡要說的是,法律條文有很多,所以什麼地方該引用什麼法律普通老百性怎麼會懂,法官依法判決,不可以因人情,心情,同情而有所不同,不然同一案件因法官的不同,時間的不同就有南轅北轍判決,如此人民要以什麼做準則,現代的人行為標準錯亂難道不是那些執法人原需要檢討的嗎? 以Burlingame案例我一口就是交通意外,警察也無法對我怎樣,如果我說因為對方怎樣怎樣所以我怎樣怎樣和他鬥氣,那我就真的要給整到監獄去了, 法律是人訂的,所以一定有漏洞,法官的心如果太軟,或太有色彩,那法律就是玩物了,人民就只有被耍弄的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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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5: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hc168 於 2011-2-8 15:42 編輯

另外還有"民主"這兩個字借這個板也小聊一下,在板上發言,每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您可以不喜歡我的言論,也可以由不同的思維來討論大家的想法,但如果一開口就是以上對下或者是什麼官當久了一開口就用教訓的口吻來說話,例如您第一句"誰告訴你的""不要以訛傳訛"您的話就不是以訛傳訛嗎? 又是聽誰說的呢? 第二句又來一句更妙的"我必須提醒你" 您好有官威啊,這句話另人害怕.
判例和法律是一回事,所以相似的案件下級法院會以上級法院的判例來判決,這是合理的,但現在台灣的下級法院的法官自以為是的因某種因素而不循例而判,所以社會的亂像才得以顯現.
法律規定殺人是有罪的,但憲兵槍斃人無罪,警察抓罪犯因自衛而殺人無罪,這叫合法的殺人. 所以法因地而異,如德州就可以帶槍出門,猶他州州公路沒有時速限制,在台灣就要守台灣的法,但執法的人更要守法,不然一般人民要以何為依據呢?

酒醉駕車不當左轉,撞死騎機車有直行優先權的兩個年輕人,是騎機車的錯嗎? 是因為騎士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都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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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7: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jack571207 於 2011-2-9 06:59 編輯

ok!
如果我的發言的方式讓您不舒服...
我道歉!

但是您認為我善意的提醒是嚇唬您或官威,這我必須加以解釋....
我是在提醒您,不要把法律和判例混為一談....

您在15樓的發言小弟的解讀是說美國的法律(不管哪一州)允許人射殺任何未經屋主許可入屋的人,不需要問對方是進來做什麼的,不需管對方有沒有武裝,不需管對屋主或屋主的家人有沒有立即性的威脅(我沒會錯意吧?),反正未經屋主許可入屋就自動升級為免費槍靶.....

我只是要提醒您,這樣的發言會誤導不了解的人,甚至“可能”害人吃上牢飯.......
或許有幾個判例的確成功的使開槍者無罪脫身,但是並不表示法律是這樣定的.......

但是您很確實的表達了您的不滿。

所以我再重複一次,我為我發言的用詞和口吻向您道歉
但我仍然不贊同您的言論,也不認為閣下的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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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8: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jack571207 於 2011-2-8 18:10 編輯

另外,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對這個交通事件誰對誰錯發表過隻字片語,所以您的最後一句我不知要如何回應?

我想我的意思和想法已經表達的很清楚了,為避免造成更多誤解,所以我將不會繼續在這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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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8: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闖紅燈的腳踏車是不是走斑馬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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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20: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難道沒發現這篇報導很奇怪嗎
騎機車那位連名帶姓
騎腳踏車只知道姓賴
看也知道誰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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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22: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最後由 nardus 於 2011-2-14 23:07 編輯

情>理>法 的鬼島

也不要太責怪他們,因為從小到大家裡有教:紅燈可以直直走,綠燈停車顧左右;穿越馬路看心情,雙黃雙白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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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23: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台灣的交通法規本來就不公平

先前我龜速行駛在路上
遭酒架失去理智的醉漢逆向對頭撞上
對方還肇事逃逸

到了警局
警察說  對方仍有告訴權
我說  事情不是很明顯對方酒駕了嗎  還有路人當證人
"酒測0.98"

警察說  我們又沒在場
我們又不知道是誰撞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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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8: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兩人都錯了, 卻只怪機車騎士!

怎麼不說腳踏車騎士不違規就不會發生此意外!

不是每個法官都會騎車, 遇到不會騎車的, 就只能靠它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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