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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機車超速撞違規鐵馬 判賠1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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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09: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更新日期:2011/02/02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重機騎士賴慶文超速行經路口,因閃避不及,和違規穿越馬路的腳踏車相撞,造成賴姓腳踏車騎士骨折,並有語言能力減損等重傷害,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賴慶文應能閃避或及時煞車,即可避免意外發生,應負主要疏失責任,昨判應賠償179萬多元。


賴慶文97年9月18日晚間10時,以時速60公里,騎重機經過新北市三民路一段某路口時,當時賴某騎著腳踏車違規穿越馬路,賴慶文來不及閃避,撞上賴某,致人車倒地。


機車騎士應負主要疏失


賴慶文肇事後,留在現場協助處理,並在警方人員獲報抵達時,自首坦承超速肇禍。不過,賴姓騎士送醫後,因受重大撞擊,罹患阻塞性水腦症、骨折,及語言能力減損等重傷害病情。賴的家人認為,賴慶文應負起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提出民事告訴。


高等法院認為,賴姓腳踏車騎士雖也有違規過失,不過,賴慶文以60公里時速,行經限速55公里的道路,明顯有超速行為,且重機視線較寬廣,若能稍加注意,應可避免車禍發生或減低傷害,昨判賴慶文應賠償賴姓腳踏車騎士179萬多元,刑責方面,賴慶文被依過失傷害罪判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已定讞。

轉載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202/78/2lulv.html

這......霸王條款又復甦了喔....
雖然說超速是不對的
但是對方違規在先
加上又是路口..........
誰敢說沒有視線阻礙

好在現在我都習慣路口會不自覺的點幾下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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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09: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馬路上就慢慢騎勿貪快,我看到腳踏車都會先給個喇叭警示一下後方有車
不過 倒是很多騎腳踏車的不知道是怎樣,一直開無雙跟無敵
星星個人道德素養有夠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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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這..
感覺有點不對耶
雖然超速事實
但個人感覺不是很對

分兩種看後續可能的結果好了

1.
若其是真的閃掉那個違規的鐵馬
以至於有後續意外
追撞(連環大車禍)
或是其是自身去撞牆壁等等
這要找誰賠呢?
腳踏車一定會在完全不自知的情況下離開
儘管他明白事情跟他有關
他會留下來麼?
腳踏車以前有車牌
現在沒有....orz....


2.
鐵馬腳踏車若是沒違規
儘管騎士自身超速發生其他意外
(譬如撞別人的車的屁股之類)
那也是他後續的自身問題



這樣看來..
腳踏車部份
這....

這只會使本來就可以無限使用無雙的絕對無敵之路邊的阿伯、阿婆更加厲害不是麼?
(本來再路邊亂來都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感覺就是那種.."有本事來X啊"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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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0: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則新聞換句話說
就算騎到120
還是堅稱事發當時我只騎4 50的速度

搞不清楚場合誠實發言
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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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0: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覺法官就認為大車撞小車 就是大車該死....
何況相較起來應該是自行車的視野較寬廣吧......法官都坐車沒騎過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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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5: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的交通法真的爛的可以了,難怪所有的人與車從小巷鑽出來或換線轉彎都不看後面或左右有沒有車,還有一堆無照駕駛的行為,所以在台灣守法的人最愚蠢. 55公里的時速與六十公里的時速煞車與反應會差多少? 說騎士應該有反應,那騎鐵馬的人就不須要有閃躲的反應嗎? 違規穿越馬路就是錯,造成路障,直行車的優先權到哪去了?法官有讀過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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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5: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年頭就算躺著也會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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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8: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直線不小心跟兩個老女人雙在違規左轉發生擦撞就要陪他們21萬0.0
明明是他們不對,警察也說對方錯....其實自己也有錯騎快車道跟超速!!
本來他們還獅子大開口要求陪40幾萬...有夠扯!!後來保險去跟他們喬才喬好
其實我也沒撞到他們,跟它們相擦而過衝去撞安全島!!!而他們是自己雷殘...
還真夠雖...以後看到那種最好閃遠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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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23: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難到騎腳踏車就是王阿
那我也來逆向騎腳踏車找超速的重機對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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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2: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 miocf100 的文章

此舉萬萬不可....人命還是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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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緊張,說說氣話,不會真的這樣做  发表于 2011-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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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3: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 東方米克 的文章

沒錯,速度越快視野越小
喵的該死的法官,騎單車的倒楣、騎機車的也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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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4: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 taco 的文章

這全都要怪教育害了他們:
沒有教好~不知道紅燈不能闖,自己錯還要別人賠
沒有教好~騎車要狂押喇叭,表示有在注意
沒有教好~不知道只會考試是考不出良知、道德與同理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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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別吵!賄款算錯了!看!  发表于 2011-2-14 23:02
同意+1  发表于 2011-2-9 12:44
同意  发表于 2011-2-3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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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8: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新聞在說....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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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情,理,法的順序就表示這個國家是個沒有原則與規範的國家,是個還處於原始社會的國家,因為法律的規定是讓所有的人民有一個統一的行為準則,在法律之下是無情無道理可講的,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律條文來判定是非對錯的,法官在法庭上只是個機器,是不可以有七情六慾的,台灣現有的亂像就是多人情,人情之下沒原則,同一個案子換不同的法官可以有天壤之別兩極化的判決,就算是同一個法官也要看他當時的心情來決定人民的命運,法的體系完全因個人喜好而玩弄於他們的手中,,這樣的國家是沒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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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发表于 2011-2-7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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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美國做個例子,如果有人去過美國會看到美國家家戶戶的門窗都很大,幾乎都沒有鐵門鐵窗,雖然也有小偷,但失竊率並不高,為什麼? 因為他們有一條法律,人民可以用任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所以如果沒有經過主人的邀請進入私人的產業,被打死也活該,行兇的人是無罪的,連警察到你家敲門你沒請他們進門,他們也只能站在門口,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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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13: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說真的,
我現在一開始行駛在路上,
就會開始唸佛號與咒語(雖然大部份在求能獨得大樂透頭獎啦~  XD  )
但是原則就是
能讓的就讓,管它守不守規矩.
能閃的就閃,管它合理不合理.
讓不過,閃不掉的,還得要練習預知能力,事先就超車逃離開事故現場.
剩下10%無法預警從側邊隨心所欲要撞人的,真得只有請求神佛來加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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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21: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COROLLA停紅燈
被無照死小孩追撞
他老母還要我賠他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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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00: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這 還有王法嗎... !! 還有天理嗎... !!

那法官不會去閃閃看唷,

可以閃的話,還會撞到嗎-     -

不知道那法官怎麼考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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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03: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 o960386239 的文章

不要怪法官~法官遇到的考試中沒有考如何過馬路、如何判斷紅綠燈的運用時機、沒有考社會觀感,沒有考如何騎機車,沒有考人情事故、世事對錯~

他們不太清楚...明知紅燈卻要過...稱為「故意」

点评

不要太責怪他們,因為從小到大家裡有教:紅燈可以直直走,綠燈停車顧左右;穿越馬路看心情,雙黃雙白當參考  发表于 2011-2-1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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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16: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阿!!!!
一堆鳥事好像多到有點習慣了.......慘慘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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