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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排氣管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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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6: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這些過程  與大家分享

11月中  被臨檢開了一張
18條  違規事由:變更車體未驗車(排氣管)   

經過申訴之後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與監理站都來函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因"員警誤填"  更改為16條   違規事由:擅自變更排氣管
基隆監理站  "同意" 更正為16條
(靠!!!!本人如果乖乖驗車  繳罰單不就算我倒楣!!!!)

本人再進行法院裁決
並附上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第4項第2款
警察職權執行法第29條<-----YOOOOOOOOOOOOOOO!!!!!

文中提及FZ車系  監理站登錄原始照片"原廠防燙蓋為包覆消音器之一體式設計"
本人遵照原廠設計(防燙蓋包覆消音器一體式)更換排氣管消音器防燙蓋為防護性較佳之碳纖維材質
並無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事由
而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事由需由原開單員警提出具體說明<-------YOOOOOOOOOOOO!!!!
而提出警察職權執行法第29條是因為我懷疑他違法舉發

總之
看裁決
8塊影印費拼900塊
過了的話   公文PO在網路上   大家有福   不用再提心吊膽防燙蓋這回事 而如果警察違法舉發    本人保留提起因此案件而發生的損害賠償(交通費或請假等等...)
再來監理站承辦員   因同意更改違規案件適用法條   (還在找法條要怎麼搞定承辦員)

沒過  
也只是輸900...
然後繼續在路上玩警察躲貓貓之俄羅斯輪盤

我真的愛死那些在特別權力關係之內的人
加油好嗎?

[ 文章最後由 marsaces 於 2010-12-1 16: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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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6: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 marsaces 的文章

交通費或請假
這個是不能要的.... 沒辦法ˊˋ....
警狗最喜歡亂開單仗著你不趕去申訴 申訴也不會過
過沒多久就給你寄回來說警員無誤 然後要你上地方法院
這時候上地方法院你要請假要交通費  警狗呢? 請公假+領出證費
爽爽請了半天假還有錢拿
然後最後法官基本上會認為警員說的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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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6: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2# james780902 的文章

所以我現在已經上法院了  
要警察提出影響行車安全具體事證的原因是因為法律上凡舉證之所在通常為敗訴之所在   
因為有提出警察職權實行法 跟他拼  
SO  跟這些人要玩就玩大一點  如果裁決過了   就可以依29條把他拉出特別權力關係之外
它的保護罩就沒了     我所付出的  通通可以要回來!!!
當然    我不會請假去做這檔事
監理站也就在家裡附近2分鐘車程
法院  15分鐘車程
每天早上我都有時間可以跟他們慢慢耗

如果沒過
我最多也只損失908元  

[ 文章最後由 marsaces 於 2010-12-1 16: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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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7: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請問一下,您的排氣管是原廠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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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7: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很好奇是原廠管裹碳纖維材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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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7: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應該不會過~你必須舉證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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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7: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御飯糰碳纖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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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7: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7# marsaces 的文章

原來是YOSHIMURA原廠管阿!...
大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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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8: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6# damper99 的文章

在法律上通常由提告者舉證

相對的
警察在這個時候(主動開單)有舉證之責

靜觀其變吧~
就算裁決出來輸了  
900  無所謂囉
裝了好幾年   夠本了~

對囉  記得好久之前   看見你的鈦合金齒輪  還是大陸製來測試的噴射系統什麼的
有下文願意分享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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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8: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加油!!!
我之前在宜蘭也是吃這一張
申訴被駁回
因為不知道要怎麼反駁
申訴的方向反而偏離主題

祝福你有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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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訴要贏~

舉證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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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2: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也被開過 還被警察逼車
那時候開12條900的樣子 900都可以去做個防燙蓋了
雖然說外觀上+防燙蓋不好看
但是省麻煩 不用被攔 不用申訴  已經麻痺了 現在低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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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2: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話說
我的FZ2年前也因為排氣管的事情,在嘉義縣被警察開了一張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5項:罰緩六千,記違規點數3點,道安講習4小時)
但是當下警察並沒有使用分貝機,只是單純拿手電筒插排氣孔(當時裝的是台製吉村白鐵直通管),而且沒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發動我的車,然後空檔拉轉到超轉並且維持十幾秒鐘(當下我在警車旁,並沒在我自己的車旁)...............

後來就是不甘心,所以拼命找條文
第一次的申訴等了一個多月後被嘉義水上分局駁回,他回文是變更排氣管須至監理站驗車登記,但是95年度以後,有明文規定說變更排氣管不須登記,
我又進行第2次的申訴,直接送交通法院進行裁決,半年多過去了,我一毛錢也沒去繳,道安講習一秒鐘也沒去,不過花費不少時間在網路上查條文,然後跑兩次監理站,
後來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主旨:原處分撤銷!!!
所以後來我只拿罰單去監理站進行撤銷動作,並換回一個超級好心情,
老實說:如果警察沒有擅自發動我的車子,並且拼命拉轉,惹火了我,我可能鼻子摸摸就繳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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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4: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 marsaces 的文章

YOOOOOOOOOOO!
阿吉哥哥你那隻也可以過就太爽嚕~
又粗又大又黑的那隻~
顆顆

UN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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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4: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4# wayneeva 的文章

我以為車友之中只有我是又粗又大又黑耶
原來也有同道中人,幸會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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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03: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dada760704 於 2010-12-2 14:38 發表
我以為車友之中只有我是又粗又大又黑耶
原來也有同道中人,幸會幸會!



我的還長毛   又很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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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0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10號
收到監理站公文
總之
"本站同意免罰結案!!!!"<-----YO!!!!!!!!!!!!!!!!!!!!!!!!!!!!!!!!!!!!!!!!!!!!!!!!!!!!

那些唱衰又不給建議或討論的
....
炮神們...
我真的很討厭你們....


等我整理完
再PO上來補充
大家印一份放在車上

[ 文章最後由 marsaces 於 2010-12-11 03: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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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02: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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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03: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TO 監理站 第一次申訴

主旨:不服舉發申訴案件

說明:舉發日期、時間與相關申訴資料
     1.被舉發日期: 民國99年11月13日23時23分
     2.被舉發地點: 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北二高橋下
     3.申訴被舉發違規事實: 變更車體未驗車(排氣管)
     4.申訴被舉發違反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5.駕駛人姓名: 何XX
     6.身分證統一編號: XXX
     7.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XXX
     8.聯絡電話: 0986 XX
     9.駕駛車輛廠牌型式: 山葉 FZ 150 N
     10.駕駛車輛車牌號碼: GXX-XXX
     11.通知聯案號: 北縣警交大字第 C098XXXXX 號

申訴內容與理由:本人何XX於民國99年11月13日23時23分駕駛所屬車輛 山葉 FZ150 N於往返住所途中,接獲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警員趙XX舉發變更車體未驗車(排氣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知單;舉發違反法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

但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內容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本案件換裝排氣管乙案,並非法規內規範車身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與通知單上所記載之違規事實[變更車體未驗車(排氣管)]。

而行政機關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必須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原則,行政裁量決定之要求,在裁量決定過程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另裁量決定結果必須保持法規範圍內,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逾越,均屬裁量錯誤,為司法審查之範圍。但不得擴張解釋行政規定所授權裁量範圍,前述警員趙XX舉發本人 車體變更未驗車(排氣管) 事項亦與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內容不符,實屬違法舉發。

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 第四項第二款,內容載明排氣管變更為臨時檢驗項,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內容三項就可以予以變更或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需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

綜合上述,告發員警實屬違法舉發,請撤銷處分。




佐證法規資訊
另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 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宣導公文,公文書內載明相關排氣管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3、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4、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第4項第2款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

後來警察局與監理站來文改罰16條

[ 文章最後由 marsaces 於 2011-1-4 02: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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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03: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TO 監理站 提起裁決書聲明異議  監理站轉發地方法院 (有訴訟標的金額那張還有開立的裁決書影本)

主旨:本人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星期一收到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公文,內容說明本人提出單號北縣警交大字第C098XXXXX號更正裁罰條款一案。本人仍對裁罰內容不服,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提起裁決。
說明:
一、本人姓名為 何哲X;非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覆公文書內所載 「何哲X」。<-----警察把我名子打錯:@ 順便哭腰一下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內容;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後照鏡、排氣管、消音設備不全或損壞不與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至影響行車安全。法規內規範並非「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就即行開罰,必須要有「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情形才可罰。煩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承辦人巡佐陳XX提出本人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事由,如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事由屬實,本人將依法接受裁罰。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內容;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3.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訂之項目。
法規內容僅規定排氣管數量與左右側安裝位置,另由於中央主關機關交通部並未另外核定不准變更之項目,而本人所屬車輛GXX-XXX依案發當時警員拍照存證照片為證,並未違反上述第三項排氣管規定之不得變更事項。

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項第2款更進一步對排氣管改裝有相關規範;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準線;排氣尾管離地高於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應低於水準線。
本人檢閱該車系FZ-150 N於監理站所登錄之原始車籍圖片,該車系所配備之原廠排氣管消音器本體為鐵質材質,防燙蓋形式為包覆排氣管消音器本體形式,且材質為不鏽鋼。本人騎乘車輛車號GXX-XXX所換裝排氣管消音器於99年11月13日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舉發並拍照存證,該單位函覆內容提出本人所屬車輛排氣管消音器局部照片,照片內容顯示本人所換裝之排氣管消音器防燙蓋遵照原廠包覆式設計,且更換排氣管消音器防燙蓋材質較不銹鋼為佳之碳纖維防燙材質。而存證照片內容也指出本人所換裝之排氣管符合上述法規內容「排氣管尾端出口應於車輛後方」與「在平坦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尾管離地高於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應低於水平線」等規定。

五、本人另按員警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員警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員警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員警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規定,於事發當日即向開單員警口述相關法規內容與上網投訴相關內容並佐證上述相關法規規範,但本人於99年11月29日中午仍接獲發文字號為「北縣警汐交字第0990041799號」公文,內容告知本人因開單員警「誤填違規法條」而另行截取相關法規裁罰;由原本開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更正為16條第1項第2款內容之「擅自變更排氣管」對本人進行裁罰。本人對該處罰更正仍有異議,請承辦員巡佐陳XX將本人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本人作為日後做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佐證。如此案件於日後裁決結果為員警違法告發,本人保留提起因處理此案件而導致工作上請假、交通費支出等相關損害賠償。

六、綜合前述二、三、四項陳述內容,本人換裝排氣管皆為合法改裝,並無任何違法改裝之情事,更無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事實,告發員警實屬違法告發。

後來監理站來文   同意免罰結案
因為發文對象不同  所以內容有所重複與新增事項

[ 文章最後由 marsaces 於 2011-1-4 03: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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