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上查了一下,在""新處罰條例""裡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蛇行、危險駕駛 (等) 處新台幣 6000 元至 24000 元。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拆除消音器 (等) 處新台幣 6000 元至 24000 元。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兩輛以上共同競駛、競技 (等) 處新台幣 30000 元至 90000 元罰鍰。
「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 競駛 、 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不過四十三條裡的三款中,我把其中的 (等) 給括弧起來;意思就是......其中定義還不完全!
(等) 字之後,表示還有完沒完的意思,而每個人感受,喜好,理解程度 (等等等等等等等等..) 都不同,
所以,等字之後的玩兒意,也會因人不同~
我是不解啦,還希望能請高人解惑o
這 (等) 是該如何才好?????
(法律條文是都這樣寫的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