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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無聊上網查了一下===>飆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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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0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網路上查了一下,在""新處罰條例""裡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蛇行、危險駕駛 (等) 處新台幣 6000 元至 24000 元。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拆除消音器 (等) 處新台幣 6000 元至 24000 元。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兩輛以上共同競駛、競技 (等) 處新台幣 30000 元至 90000 元罰鍰。

「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  競駛 、 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不過四十三條裡的三款中,我把其中的 (等) 給括弧起來;意思就是......其中定義還不完全!
(等) 字之後,表示還有完沒完的意思,而每個人感受,喜好,理解程度 (等等等等等等等等..) 都不同,
所以,等字之後的玩兒意,也會因人不同~
我是不解啦,還希望能請高人解惑o
這 (等) 是該如何才好?????
(法律條文是都這樣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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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07: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怎麼都不抓那些亂鑽的死台客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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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07: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2# 8gm662 的文章

因為抓他們CP直太低,偷偷站在路邊可以抓更多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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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08: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43條原條文如下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沒有那些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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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5: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 色龜 的文章

你看到的會不會事 演講稿之類的...
很多演講的專員都會喜歡加上一些無關緊要的語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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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8: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文由 一水 於 2010-11-16 08:58 發表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指之前網路上有人PO的那個假乾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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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2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ggg82502000 於 2010-11-16 18:59 發表
[quote]原文由 一水 於 2010-11-16 08:58 發表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指之前網路上有人PO的那個假乾 ...


那個聲音不是車子本身發出,沒有辦法用這一條辦理.....
又因為不屬於連續性噪音,所以噪音管制法也不適用.....
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去處理.....

但如果是把慘叫雞裝在排氣管口,應該可以用這一條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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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21: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7# 一水 的文章

這..這...這.....
我是擴散管塞不下..
懇請一水哥為大家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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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23: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原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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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00: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4# 一水 的文章

真的噎~
我原來是查到 ""http://163.27.53.3/traffic/work/tra02.html"" 裡面的;
其它相關網頁裡的確沒 (((等))) 的字眼在裡面,是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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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09: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些法條或規定的時候,我習慣會找專門的法規網站,或直接到官方網站上找,因為其他非專門的網路資訊,常常會有內容錯誤、沒有即時更新或完全沒更新,甚至是謠傳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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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8: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由 一水 於 2010-11-16 20:45 發表


那個聲音不是車子本身發出,沒有辦法用這一條辦理.....
又因為不屬於連續性噪音,所以噪音管制法也不適用.....
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去處理.....

但如果是把慘叫雞裝在排氣管口,應該可以用這一條  XD ...

賊喜蝦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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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3: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應 12# xingtian0512 的文章


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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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00: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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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11-18 00: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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