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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摩拍賣的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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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0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1117038181?aucview=search 這台車我非常有印象~車主跟我是在有輪認識的~當年我跟他還一起騎車參加愛烤會~而且是一手車~車況很新~車燈有貼變色貼紙~兩旁貼紅色三角貼紙~副車架側殼的貼紙是車主自己割的~連GENESIS也是自己割貼紙做的(這些貼紙確定是車主自己做的~市面上沒有賣這種~而且我也認得出來)~RPM二代管~參加愛烤會後大概不到半年就被偷了~當時是車主在買便當時被偷的~為什麼我這麼有印象?!因為當時我跟他算很好的朋友~而且車子配色是一樣的~所以聊得很來~當他車被偷當天也有打電話跟我說~但是都一直找不到....想不到事隔兩年被當成零件車賣~更慘的是我發現時已經結標了.....這樣子有辦法針對拍賣者進行投訴嗎?!唉....世風日下....
发表于 2003-7-22 01: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樣子應該是被條北北查扣進凱泰場再從凱泰廠買出來ㄉ吧~
(後面一個圈圈....)
我朋友比你朋友更x~
我朋友有一台cbr250前一天被偷隔天就被拍賣ㄌ~
車還從高雄被運到台中賣~~本來要北上扁人ㄉ~~~~
只是我朋友買ㄉ車沒有證明文件讓渡書~
我們自己要吃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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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02: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為什麼.它的油箱上面有個很像是鑰使的東東??是我看錯了媽????
隔了兩年.該不會是偷仔自己騎到不想騎了才來賣阿?

願天下.偷仔死光光!!!!!!!!!
偷我愛車goin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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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03: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28惡魔
標走這台車的人我知道喔.........
需要聯絡標走這車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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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08: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28惡魔
好久不見了 你的電話我打不通09203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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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08: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28惡魔
我覺得要先聯絡你的哪位朋友然後找警察,請他幫你查明,如果查不出來,但又確定是對方偷走ㄉ,哪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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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11: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28惡魔
可以去跟YAHOO檢舉看看
畢竟買賣贓車這種事如果在媒體上爆發
會對拍賣網本身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衝擊
他們應該會全力配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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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12: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28惡魔
連絡警察,檢舉偷車賊~
真的是你朋友的車,有義務,幫你朋友討回來
屬於自己的車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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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13: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已經在處理中了....各位稍安勿躁,不要太情緒化喔......這其中牽涉到法律上的問題,必須要很小心處理,否則原車主無意要傷害買車的車友,但是法律卻會讓買車的車友受到傷害......這是雙方都不願意見到的事情。
要處理完畢之後我會將整個過程告訴大家,讓大家以後有遇到類似的事情的時候知道應該怎樣做比較好。至少....有個方向可以參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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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13: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賣方似乎是專門在找凱汰車做零件生意

似乎不好追查

不過得標買主可能會比較倒楣一點..說不定必須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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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3 00: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規定的很清楚呀
善意第三人是絕對受保護的
但是如果是盜贓遺失物的話
原權利人兩年內都有權利可以和善意的第三人取回該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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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3 07: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逛黑市,請注意! 明知來源可疑而購買 將觸贓物罪 2002/07/06 11:01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物美價廉的一定是好貨嗎」?答案並非如此,民眾如果明知所購買的物品,價格低得離譜,且來源顯有問題,仍加以購買,那就可能涉及刑法贓物罪了。

為避免竊盜、詐欺、侵占等經濟犯罪所得難於追回,我國刑法特別訂有贓物罪章,其中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贓物罪只處罰故意犯,也就是說,民眾行為時確知標的物是贓物,才可以依贓物罪論處,不過如果屬「不確定故意」情況,司法單位仍可以贓物罪相繩。

舉例來說,一部市場價格5萬元的電腦,有人僅開價1萬5000元,而且電腦來源不明,民眾雖然心生懷疑卻仍購買,那就屬「不確定故意」的情況;但是如果是向友人借車,被警方查出是贓車,那就必須視借車者,在借車時是否曾看過行車執照等資料而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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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3 07: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概念淺釋

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本文阿和及佑康共同偷走泰文之變速車,均觸犯刑法之普通竊盜罪。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螺絲起子等兇器或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其危險性較大,構成加重竊盜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若阿和等竊得變速車,遭泰文發現,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證物,而當場對泰文施強暴、脅迫時,則由普通竊盜罪變為準強盜罪,其刑責變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2、竊盜、搶奪、強盜、詐欺及侵佔等財產上犯罪所得之財物均為贓物;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亦以贓物論。而受寄他人之贓物,為之隱藏,為寄藏贓物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本文子軒並未參與竊盜罪,其受寄藏贓車並為之隱藏,應成立寄藏贓物罪;雖然後來子軒將贓車還給泰文,仍不影響其罪責,只能做為法院量刑之參考。

3、阿傑與佑康因子軒將贓車還給泰文,心中不悅,而共同出手毆打子軒成傷,均觸犯刑法之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但若阿傑等以子軒受重傷之意思毆打泰文,則成立重傷罪。所謂重傷指毀敗眼睛、耳朵、手腳、生殖機能或語能、味能、嗅能等之傷害。

4、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未滿十四歲之少年不具刑事責任能力,依刑法規定不罰,其犯罪僅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事件程序處理,由少年法庭予以保護處分,如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安置福利或教養機構,交付保護管束並為勞動服務或施以感化教育;不得移給檢察官起訴,追究其刑責。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犯本刑最輕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罪、殺人罪、重傷罪、 強姦罪等);或事件係屬少年法庭時,少年已滿十八歲,少年法庭應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判刑。至少年犯其他 罪名,少年法庭得斟酌犯罪之情節及少年之性格、品行、及經歷等情狀,決定予以保護處分或移送檢察官追究 其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22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1)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85條之一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

件之規定處理之。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件繫屬前已滿十八歲。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形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

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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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02: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
首先必須感謝的是T28惡魔對車友權益的維護
再者更感謝的是老叟能為小弟居中協調
也感謝sun的寬宏大量
沒錯
我就是標下這部零件車的笨蛋
事情就重頭說起吧
小弟我有一台fz1代
當騎乘熟練後
原廠前碟後鼓的煞車系統對我已是不敷使用了
當時正好我的前齒盤再騎乘時整個崩掉飛出去了
想說反正要換前後齒盤了
手上有這麼一筆預算之下
順便改fzr的前雙後單碟煞好了
就尋覓了2天左右
期間也找過老叟的幫忙
問他手邊是否有現料
在此感謝老叟和查理奔波了一天幫我去找零件
而後我在奇摩拍賣就發現了這部贓車
當然就標下了這部車
而就在標下的隔天
我就租車自行前往該地進行交易並把零件車運回台北
而後兩天並未發生任何事情
我就專心的把引擎落下
把全車零件分解
以取得自己所需的零件
當時其實曾心生懷疑
這部車的完整度高到不像凱泰場出來的車子
但賣主拍賣網頁曾寫明為報廢車輛
且車上的確有一些是報廢場所使用的編號和記號
甚至油箱上都有環保局清理路邊棄置車輛
所貼的綠底白字標語
因此不疑有他而繼續作業
事情就發生在三天前
也就是T28惡魔所po的這篇文章
凌晨約4點多時我看到這篇文章
那時老叟的第三篇回文已po上
我立刻聯絡老叟
兩方查證
確實為失竊車輛
於天黑前也連絡到車主sun
而幾經詳談後
最後的決定是
私下和解
且應車主要求
車子找回即可
所以並不向上追碩
我將車子全部歸還
由我出錢將車運至老叟店內
而將車子復原完整的工錢及零件材料錢分開計算
因車子 是我個人將其分解
我有義務裝回原形
因此工錢由我和sun各半
但料錢方面
並非我刻意造成整車的破壞
因此料錢車主sun自行負責

待續........(法律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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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03: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關於法律上的釋疑方面
由我問了監理所和我們學校法律系的朋友後
做了以下解釋
監理所方面的資料
因為這部車曾經報失
牌照的狀態為
失竊牌照註銷
這點問清楚後
應是在找回車輛後
可重新掛牌驗車
因此我們的協議中才會決定將車子恢復為良好可騎狀態
以便對警方報失方面可做銷案
也為了可重新領牌驗車而作準備

而在於刑事責任上
車主sun為第一受害人
而我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買到的贓物
當其為善意第三人時並不適用此罪則
基本上是不能用收受贓物罪來定論
且據賣我車子的人的拍賣網頁上文字
可確定其有隱瞞實情之行為
實為詐欺罪及銷贓罪
也因此我已去函向奇摩拍賣要求凍結此網頁以作日後法律追訴之準備
但車主本身希望大事化小
不希望拖太久
因此保留追訴權
不做備案的準備

再者對於民事責任上
物權的歸屬
小弟我亦屬於受害者之一
但情理法的優先順序
小弟的做法是虧掉當初買車的錢
以求息事寧人
因為報案提起告訴後的審判時間短則2個月
長則一年
且可以在上訴
光是訴訟費用就非小弟可承擔
且車輛追溯其來源
應是被偷之後棄置
由環保局回收棄置車輛
察明為贓車公告領回
時間內未領回直接進凱泰場報廢
再由他人買出
轉賣小弟
追根究底是政府法令上的不周全
漠視人民權益
造成了就算要上法庭都不知該告誰的窘境
況且公告領回不如直接通知失主
這只能怪台灣政府機關的馬虎和不負責任
衡量結果之下
放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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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03: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
最後整件事能圓滿落幕
必須大力感謝老叟的從中協助
使小弟免於訴訟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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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09: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你了 劍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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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15: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解決最好.....
不用言謝....... ^__^
大家都是玩車的人....團結在一起互相幫忙才是騎士風範....
勿掛念心頭.... ^_^
加油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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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5 17: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必須出來說明一切的劍豬
真是苦了你~
我手邊有零件車的時候我會通知你的
回覆給:孤山老叟
只有一句話~
"真不愧是孤山老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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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30 0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來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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