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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極熊阿斌

襲胸10秒太短? 男子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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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3: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嬌生慣養的狼

法律本來就不是拿來保護有錢人的...都是拿來保護有錢人的....除非像是王家那種全台人民都恨之入骨的好野人...法官才會判重罪..如果沒人關注的話..有錢就好辦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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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3: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想盡情奔跑的小培

大家有沒有看過福音戰士...來個人類補完計畫吧...初號機讓我來開吧....!
大家都變成生命之水...多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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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  发表于 2007-8-30 10:29:49
回覆給:想盡情奔跑的小培

其實司法官相當難考,大概只有4%的錄取率,其中包含一考再考的人,

正是因為相當難考,所以考生天天只專注在法條課本當中,對於社會價值,

人情事故的訓練普遍不足,一個24歲的青年從司訓所一出來,就是法官,

這個制度其實就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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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0: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只保護熟悉法律的人
平常人都碼只能被欺壓
這個真的很離譜啦,看完新聞只能以傻眼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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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1: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爹說的沒錯,這是在性騷擾防治法頒佈實施之前的案子。

強制猥褻的成立建構在滿足己身性慾的前提上,10秒鐘到底能不能滿足加害者的性慾,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定。

既然法律條文賦予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如此判決只能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錯判或是袒護之說實在有失公允。

社會期待≠判決結果,否則來個人民公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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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2: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北極熊阿斌

大家來去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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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2: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77777
大家去摸那位法官~~ 一人摸個10秒好了 ~

看那位法官有啥感想....



那法官會硬..........
  


那10秒是誰計時出來的
1秒鐘2
秒鐘3秒鐘4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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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6: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體蹭女20秒 捷運狼判刑2個月

更新日期:2007/08/30 11:40 記者:記者張淑兒、梁宏志/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易姓男子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時,用下體磨蹭女學生20秒,遭到判刑2個月。只是為什麼彰化色狼襲胸10秒卻判無罪,律師表示,由於檢方主張起訴的法條不同,才讓案件結果天差地遠。

捷運人潮又多又擠,易姓男子就是趁著其他乘客不注意的時候,用下體對一名女學生磨蹭長達20秒鐘,女學生當場將嫌犯拉出車外,報警處理,才發現這名捷運狼在台北市信義區某棟豪宅擔任保全人員。

這名捷運狼最後被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2個月,而這個月29日,彰化一名色狼在賣場對女子襲胸10秒,卻獲判無罪,原來就差在檢察官主張起訴的法條不同,讓結果天差地遠。

檢方起訴彰化色狼時,用的是強制猥褻罪,意指必須要有涉及恐嚇脅迫以及強暴等才構成,男子襲胸10秒,並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因此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捷運狼時,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只要違反個人意願就構成違法,一樣犯行,兩樣結果,全看檢察官以及法官一時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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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02: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議下次去找警察來現場計時作證~
1秒...2秒...3秒....9秒(鬆手)~
恩~~其實在5秒的時候就滿足了~
剩下那4秒說真的沒什麼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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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男子襲胸10秒,並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因此獲判無罪。

不使用(工具)  @@

用手摸胸  也沒用工具吧~~~

用下體去磨對方.    連褲子都沒脫呢....  也是沒用工具....

唉...

我門不能造口業...

只想說  願那女法官的女兒 也被別人摸.. 再來判無罪...   不然就是哪天她去買內衣或市場時 也被大摸十秒...

賤~~~   看了真是超XXX的....


一點同理心都沒有..   不管是用什麼來判...

難道起訴名稱不同 就不能改名再判嗎...

真想送那女法官  鞭刑....     打醒她...


我看丫  這判決一出來       以後     十秒摸胸無罪會演變成      下體插入十秒  因為還沒達到高潮所以無罪  @.@
因為十秒還沒達到性慾嘛....

真的該組團去插那女法官9秒... 不多不少每人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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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6: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maybe

會不會從此色狼滿街是= =
摸10秒沒事
真是無言

為什麼這種案例曾出不窮
而且判無罪都是因為無法引起性慾

難道性騷擾或是猥褻一定要能引起性慾才能判罪嗎?
這就是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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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6: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雙管會長 --- 車子很重舉不起來。

難道起訴名稱不同 就不能改名再判嗎...

呃......好像還真的不行耶(汗)
她又不是古代包青天,能集調查、審判、執行權於一身
(那也是一種極權形式唷,是不見容於民主社會的)

決定起訴名稱,跟要不要改名......好像是檢察官的權利吧!...法官怎可越權?
同樣的,判定有沒有罪(該嫌犯的行為,適不適用檢察官起訴的法條...等等)
                 跟量刑多少......則是法官的權利,檢察官無權決定,只能具體刑xxx.(用求的唷)

所以我覺得,這次是那個倒楣法官背了爛檢察官的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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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6: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雙管會長 --- 車子很重舉不起來。
樓樓上的兄,你的言論己經快要達到公然污辱罪嘍~~
法官沒看到便罷,有看到你就慘了~~~
看管理員能不能把這段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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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6: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請大家不要過度隨著媒體起舞.......
可以盡量保持一下清醒的判斷力.....

我個人也同樣覺得法官的判決有很大的問題
但是有些客觀條件還是要說清楚

這件案子發生在前年....
是性騷擾防制法開始實施之前.....
所以能不能以性騷擾防制法去判或依性騷擾防制法提起公訴?
答案是不行!
因為法律不能追溯既往......

那在當時的法律條件下
能用的就只有強暴罪或強制猥褻罪.....
強暴罪門檻更高,以襲胸10秒要被定罪,幾乎不可能.....
所以能用的只有強制猥褻罪,這點檢察官並沒有引錯法條....
只能說是法官的見解問題.....

另外,一堆人說那以後可以去街上摸人9秒等等......(我知道大家只是說說氣話啦!)
能夠引用這個判例而被判無罪嗎?
答案也是不行!
因為如同老爹說的
現在你去襲胸,已經不會有檢察官去引用強制猥褻罪起訴你了....
直接性騷擾防制法伺候.....
性騷擾防治法,只要違反個人意願就構成違法....
所以打算去摸個9秒的....
請便吧!
到時候蹲苦窯、易科罰金或去掃馬路,別說沒人提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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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7: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猴子(PTT團廁所清潔工)

噗…

我在論壇那邊說破了嘴皮,
還是一堆人做出情緒性的回應,
想不到Z版也是差不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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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8: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核廢料(PTT團隱藏機)
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施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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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9: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看新聞~板橋就有一位男子去摸檳榔西施的胸部了

被送警局時還說~我又沒超過10秒~為什麼要抓我

看來真的有人笨到自己去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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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9: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有一種東西叫做罪刑法定

也就是說 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時候 就算你做的事情是人神共憤的
那也不罰

也就是說 有些情形不是法官不想判  而是沒法律可以判
為什麼會這樣 就要問你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了......

法律是立法委員訂的 不是法官定的
立法委員是你我選出來的 不是自己蹦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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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02: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請大大救救我!!
請您們教教我要怎麼樣才能對抗惡勢力~
司法敗類,司法壞蛋
我的奇摩部落格有敘述事件的緣由
 
 
 
請各位好心人救救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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