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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夜市玩夾娃娃機 午夜12點一過…被員警帶回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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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0: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方執法是否過當引發爭議,高雄市一名10歲女童和姑姑到夜市玩夾娃娃機,過了凌晨12點,警方以店家違法讓未成年者逗留,將兩個人強制帶回警局做筆錄,嚇得女童不斷哭喊我沒做壞事,女童家人質疑警方執法過當,傷害女童幼小心靈,但警方強調,一切依法辦理。

投訴民眾居筱梵:「你(警察)第一次可以口頭警告,我還待在店裡面,你(警察)三番兩次還看我還待在裡面,你可以把我帶回警局,我心甘情願,問題是你今天口頭警告都沒有!」

回想起當天晚上,她帶著10歲大的姪女,開開心心的到高雄市瑞豐夜市玩夾娃娃機,沒有想到時間過了12點,三四名便衣警察以店家違法讓未成年逗留為由,強制要居小姐連同姪女一起回警局做筆錄。

投訴民眾居筱梵:「可不可以拜託警告我們就好,他(警察)說不行不行,我們依法行事,我就說小朋友年紀還小,你已經嚇到他,因為我們家小朋友已經在那邊哭了。」

員警強制把兩人押上車,任憑居小姐怎麼說,員警只冷冷的回答一切依法處置,居小姐擔心姪女會受到傷害,堅決要坐在警局外的花檯做筆錄。「他(警察)居然…更誇張的是,『小朋友你知不知道你身分證幾號?』,她才10歲!」

高雄市鼓山分局副分局長柯玉錕:「我們並沒有跟家屬做充分的溝通,把我們的善意,讓她充分了解而讓她誤會,我們在處置方面有點過當。」警局坦承沒有跟當事人做好溝通,的確有疏失,但由於女童不是現行犯,警方強制押人,是否太大驚小怪,執法過當。看看寫在警局牆壁上這句「以客為尊」的標語,顯得格外諷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12/17/h5mv.html

現在的便衣警察是真的都沒事做嗎!?
閒到在夾娃娃機門口附近守候~等半夜12點一過強制抓人!!

发表于 2007-7-13 10: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未起步就轉倒

大尾的不敢動
當然只敢嚇嚇小朋友出氣阿
我猜是那家夾挖挖店得罪那個警察..
所以警察故意的
畢竟那個小妹也是有大人陪同
所以根本沒必要帶回警局

有沒有看過條盃盃路檢沒事機機歪歪一堆
連攝影機都拿出來收證嚇人
然後一通電話就讓他還有小隊長跟你90度鞠躬說對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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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  发表于 2007-7-13 10:35:26
回覆給:未起步就轉倒

理論上來說,警察並無做錯,不過理論畢竟不等同現實,
我也是覺得這的確是執法過當,尤其是問十歲的小女孩身分證字號更是白痴,
我沒記錯的話應該14歲才會開始擁有身分證這張文件吧,
搞不懂現在的一些警察腦袋裡裝的是什麼東西?
只能說現在一些警察都是看心情辦案,
心情不順就隨便來,看來警察應有的一些倫理必沒有教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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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0: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未起步就轉倒

可能她夾的是火柴盒小汽車..
所以夾到的瞬間就被警察當作飆車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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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1: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執法過當,更充份的了解一點

就是「打蒼蠅不打老虎」,只會抓小市民

開槍殺人犯都不抓阿?弄的現在高雄市是

全台飆車第一名,真是感謝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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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1: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尾

有好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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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3 12: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尾
哈~好笑!!



還有就是夜市本來就是很希鬆平常的地方!!
裡面並無重大通緝犯或罪犯!!
便衣居然會出現在那裡!!
真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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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2: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是當事人一定告他....讓它記個申戒我也爽~

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然後經過大法官解釋之後出現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裡面明確標名警察需要依照比例原則來抓人~
所謂比例原則裡面包含~場所.程序等等的情況來看~
姑姑帶小女孩去玩夾娃娃完全沒違法~居然硬抓回去做筆錄~
如果這小女孩日後心裡有陰霾難道這個警察他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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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3: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拿大炮打小鳥...大案子的抓不到~抓小卡的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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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5: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尾

這個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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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6: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尾

真的有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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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諷刺的四個字{{人民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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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2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N‧F‧C?雷克斯‧樂

12歲就可以有身分證了

不過 , 給那麼小的孩子證件通常沒什麼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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