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lub討論區 Z板

 找回密码
 註冊
搜索
查看: 399|回复: 16

重型機車蛇行不易?法官撤罰...歪理歪理歪理歪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7-12 16: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機車左右蛇行屬於危險駕駛行為,若遭告發將被重罰,但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昨日卻以大型重型機車穿梭車陣「本非易事」,為閃躲車輛才須變換車道為由,撤銷一名在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上左右蛇行王姓騎士罰單,法官特殊見解引來交通警察一片譁然。

王姓騎士是在去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許,騎乘一部本田600西西的重型機車行經中和景平路時,在車陣中隨意切換車道;派出所執勤咸姓員警見狀,從後騎車追趕,將正在等候紅燈的王某攔下,並開給他一張12000元、記點3點的危險行駛罰單。

咸姓員警說,王姓機車騎士在行經中和警分局秀山派出所之前左右左右地變換車道,一直到了派出所前路段才變成正常行駛。由於王某跨越車道蛇行之舉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他才從後追到大智街口攔下告發。

咸姓員警庭訊時指出,王某蛇行的情形,是跨越二個車道快速行駛,由於當時車流量相當大,王某蛇行騎車之舉也讓後方車輛嚇得都不敢通過。

承審法官指出,王某切換車道行駛,是否達到危險駕駛程度「實屬有疑」,昨日審結後將原處分撤銷,判決王姓騎士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蛇行之舉無須遭到舉發。這個見解相當特殊的裁定一出,也引來不少交通警察的訝異。

員警更以此案例指出,王姓騎士能在派出所前正常駕駛,卻在其他路段蛇行,是否屬於炫燿的危險駕駛就可見一斑。但法官竟以蛇行穿梭車陣「本非易事」,裁定大型重機車蛇行不必裁罰,簡直就是讓大型重型機車族成為特權用路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10/4/h37h.html

===========================

搞不好是真的要閃躲車輛喔...
還不是要炫燿車子或是耍帥...

发表于 2007-7-12 19: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羅生門吧...
這應該算是負面新聞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20: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書讀太多的人,大部分腦袋都有點問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21: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騎重機
在路上人家都用放大鏡在看
只要做錯一點點
就會給所有人有負面印象
一個人是聰明的
一群人是愚笨的
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21: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要是換成一台小50

誰會屌你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22: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都說撤銷了
那來那麼多屁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22: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我們沒有去開庭 對於事實並沒有法官了解 隨便說書讀太多腦袋有問題 之類的話 是不是有失偏頗
1.如果如此說 為何不反過來想 警察的爛素質恣意取締 讓小市民受的苦終於讓法官平反了一次 讓爛警察不在濫用裁量權限 如此想亦非不可
2.至於說讀太多書 腦袋大部分都有問題 我到覺得讀很少書的 腦袋有問題的機率大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03: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眾生阿.....
法官審理案件其實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作"無罪判定"~
意思就是相信各位善良百姓們~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的話~
法官必須先入為主的預設各位沒有犯罪~
所以沒有犯罪並不需要證據的~有犯罪才需要證據~
而所謂的不在場證明那些的反證~也是在對方有提出你犯罪的證據情況下~
也就是說要告要舉發別人的人需要先拿出證據...然後被舉發被告的人才需要提出反證~
上面的條子伯伯好像沒有拍下全程影片~又沒路人當證人~
換成你是法官當然要判他無罪啦~而且上面是說法官說
"實屬有疑"~就是員警舉證不全~
(除非有兩名員警見證喔~~~大白鯊雙載嗎....XD)
上面的警察說~
本非易事~我抱持著很大的懷疑....法官會說這種話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03: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我們沒有去開庭 對於事實並沒有法官了解

原來樓主貼的是騙人的.......

不然....

就是記者又寫錯了....

但法官竟以蛇行穿梭車陣「本非易事」---->太瞧不起人了吧....

殺人,強盜,強姦~也是"本非易事".....(對我來說啦~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

不准人家偷拍,現場舉發又說沒證據~難怪社會這麼亂~

好警察難當....難怪大部分跟跟著變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威男

書讀的多跟少跟腦袋有關聯嗎= =?
腦袋有問題的都是家庭環境跟教育問題比較多....
跟讀書沒關係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11: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相錄影抓違規 , 就被說成偷拍 .
不抓又被說成偷懶 , 直接抓又要被申訴跑法院 .
台灣人要到什麼時候才會自我反省啊 !
等自己撞車 , 還是看到自己的親人被撞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17: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八嘎

恩 你說的有一些部分有點疑義 和你討論一下 因為像這種當街被攔下開單的情況 警察是不需要舉證的 就是類似警察站在轉角處 等你紅燈右轉 之後馬上攔下開單 這種情形 警察均不需要舉證 如果此些情形當事人不服 打了訴願 打行政訴訟 一般的法官 會是較當事人舉證 就是被開單的人 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員警所述的違規事實 此種行政罰和一般的刑罰無罪推定有落差 因為國家行使公權力 無法要求執法人員舉證 因為如果要舉證 則執行公權力將會變成難以執行 所以基本上 此案例騎士能夠讓法院形成其無違法而下撤銷處分的判決 是很不容易的 (此案例我們無從得知法官令誰舉證 只能以大多數的情形來評論)
當然法官們的心証均未必相同 有的法官還是會叫員警舉證 像之前就有員警無法舉證而撤銷處分的案例 引起警界譁然 但那仍是個案情形 並無變成判例 無對其他法官的實質拘束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18: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qoo

警察太無聊了+1

騎大車真可憐~

變換車道都被說蛇行~

閃坑洞就叫做危險駕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21: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冷小培

說"書讀太多的,大部分腦袋都有點問題"的....是我....你不要錯怪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3 21: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祖

變換車道跟任意變換車道,是不一樣的

如果今天那位騎士沒打方向燈,就叫"任意變換車道"--->假如是我被開這一條的話,我絕對心甘情願,因為這代表台北的交通有救了!

我"猜"~那位騎士被開"危險駕駛"的成分居多,才會罰到一萬二,之前不是有板友,停紅綠燈俏屁股,結果也被罰危險駕駛一萬二,怎麼就沒人說那個警察無聊咧?? 

我想,開罰這兩張罰單的警員,應該是認為騎士太過"囂張"(若新聞屬實),才會殺雞儆猴

停紅燈越線的人到處都是,但是停紅綠燈"俏屁股"的人,少之又少,所以....此風不可長
蛇行的人到處都是,但是騎"重車"蛇行的人少之又少...所以此風不可長

騎重車的人不可憐

可憐的是守規矩騎重車的人

因為這種老鼠屎.....(如果新聞屬實)


還好我沒有重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4 00: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所有人
只能說騎士跟警察都是人~

只要是人~就友分好人壞人~
男人女人(廢話XD)

不過法律的定義...應該只有!有無罪...(不是有罪~就是無罪!!!!)

所以拉~不要為了這個去爭吵了^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4 02: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威男
沒有要筆戰的意思~
現行犯可以立刻舉發~如果他是被攔下來的話~
但是原文中有說~警察是跟再他後面一段時間之後~
經過派出所對方放慢速度停下來才上前開單~
當時並不是在執行攔檢勤務阿> <~
那舉證當然會沒說服力....而且如其他網友說的~任意變換車道是有標準的~
但是危險駕駛的標準.....是不是具有很大的爭議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Yahoo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註冊

本版积分规则

手機版|Archiver|Z板 Sitetag 訪客統計

GMT+8, 2024-10-3 04:36 , Processed in 0.06959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