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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去報警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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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23: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凌晨三點多~一個跟他有點過節的人打電話來嗆聲~叫我出門注意點...還說要砸車~把我家抄掉~說不爽可以拿噴子來互噴....之類的...他說的很多~一直罵髒話~幹幹叫...我知道是他打來的所以我都有用手機錄音下來~後來我有朋友去喬...那個人說以後不會再來找我麻煩~但是我今天想了整天~我該去警察局備個案嗎??還有那個嗆聲的他爸也是流氓~認識很多警察
我在想它會不會利用那些勢力查我車牌找來我家!他以上說的那些話~我可以控告它啥罪名??成功機率多大?我怕被警察吃案我在想我去報案的時候是不是該用手機偷錄音或者錄影~下所有報案警察跟我的對話內容~
(想不透小混混的腦袋都裝屎嗎?EQ超低...動不動就説要幹架?要遶人?....他們都不會想到有一天他一個人的時候被堵嗎??)
发表于 2007-5-30 23: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追風

你是怎麼惹上這個麻煩的??
應該多少都有點理由吧。
方便的話可以說來給大家聽聽嗎?

不然根本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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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0: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追風

有錄音的話 他已觸犯了刑法恐嚇罪 只要報案一定受理 只要函送法院他就完了 這是小市民自保方法吧 只要後來沒事的話就不必太在意 如果對方對你還是有生命威脅的話 就報警吧 醉重要的是恐嚇證據錄音能多考幾份下來保存 不然就是要保存好 這是對你最大的保障跟證據 最好的是沒事就好是朋友就互留餘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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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0: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N F C~ 阿湯哥

其實就算沒有錄音去報案只要當事者人身安全有遭到威脅的可能檢察官就應該受理並切確知道對方的人和手機之類的資料
再說你都有錄音更是可以幫助檢察官了解事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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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0: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追風

怕警察吃案??找媒體吧@@
把錄音交給媒體@@
保證警察不敢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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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1: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搞就要搞大
搞的人盡皆知

請報警吧
記得錄音攝影

這種爛人活該倒大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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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2: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舒馬詔

你說的沒錯 但請認清楚台灣的風氣 當事人只是一個平凡老百姓不是有後台的哪種 你想沒直接證據不管檢方或警方會查到你說的哪樣嗎 所以我一直強調證據要確保的理由就是這樣 我只是經歷過才知道社會並非有些人想像的哪樣光明 所以我們只是要百分百幫助發文的當事人所以要講最有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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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  发表于 2007-5-31 16:41:33

如果你真想弄他的話
別去報警
直接去所在地區地檢署按鈴申告
不僅快速而且不會被吃案
去警局報警=讓警察函送地檢署 兩者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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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2: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可以先備案嗎??
如果真的告上去了!!他會背判啥罪名??
今天新聞...80古惑仔鬥毆...路過的被砸車車還推到山谷...都沒王法了喔??..看了很無言
像這種人法官應該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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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0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追風

你知道報案跟備案的差別在那裡嗎?
報案警察需要開立三聯單所以一定要受理!最好是直接去警察局或是分局
備案只是登記!例如遭竊~
說難聽的備案只是一種鼓勵警方變相吃案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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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3: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都撞掉了

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條非告訴乃論之罪 您可選擇告訴或告發均可
檢察官 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 因告訴或告發之有犯嫌者 應即開始偵查 所以依經告訴或告發 檢察官即應受理 而普通的警察 依據刑事訴訟法231條知有犯嫌應即開始調查 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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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6: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讓我想起來有一次去跟黑道的人打起來...
後來去驗傷在去警局...
條伯伯就跟我說要我舉出一些證據,向錄影 or 人證之類的,也跟我說沒有備案這東西,
備案是媒體誤導的程序。
在那時,我就對條伯伯心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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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6: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皮在癢

備案只是登記!例如遭竊~???

備案雖只是登記,但還是需存檔備查!

竊盜案是屬公訴罪,也是需開立報案三連單,甚至可以要求分局刑事三隊前往採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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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22: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追風

先去備案就是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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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23: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感謝各位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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