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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7:30中山北路靠近大同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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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22: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晚上7:30中山北路靠近大同大學

有一台似乎是白色安全帽+外套的速客達擦狀一台白色貨車(外觀很像冷凍車那種)

我一看到你摔車我就馬上衝到前面去幫你攔住那台車牌號碼1630-KT的車

可是等我回去找你你卻不見啦...............害我很冏

如果人沒事的話不想索賠就讓他去吧!

有問題請MSN我
发表于 2007-5-29 23: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好有正義感      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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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0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真有正義感!!!!
請容小弟向您致上最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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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2: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好人一枚~GET

向你致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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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3: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你是好人....(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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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4: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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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0: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社會需要多一些你這樣的人,見義勇為!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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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1: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TMSR-BSAS]

屌B 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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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1: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可以拿車牌號碼去警局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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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伏特加萊姆

無論是過失傷害或者故意傷害 都是只有被害者能夠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其他人並不行喔
但如果是肇事逃逸的話(加害者肇事後逃逸) 就是任何人皆能告發 但是本件案例似乎是被害人逃走?所以並不該當刑法185之四的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無犯罪 他人當然亦無法告發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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