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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D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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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為yahoo的爛信箱怪怪的,所以在這回答 請加入以下這段 「請詢問開單員警,是在何種情形下開單舉發? 飆車中?逃逸中?若是,何以當時未將當事人移送警局辦理(隔日的電視新聞不是有報導逮捕多人飆車嗎?)?而僅以開單後離去,此為疑點之一。或是,可有任何能證明當事人即為飆車族之事證?(例如錄影帶) 若無,請問該員警是以何種條件認定當事人即為飆車族?否則,今後豈非深夜在外以機車行動之人即有飆車之嫌?甚或是搶劫、強暴之疑慮! 再者,既然兩車四人於同一路段、時間被舉發;卻有不同時間與路段之筆誤發生,是否也有可能因警員辛勤值班而產生之眼誤呢? 亦或是說;以服務人民為宗旨的警察心態為寧可錯殺一百而不可錯放一個呢? 查當事人僅係深夜經過該路段,且配合員警盤查。豈知僅因深夜以日常所使用之代步機車;即被按上如此重大罪名。倘若事證確鑿自是無話可說。但若與事實不符,豈非無端造成百姓心中之惶惶? 飆車之惡劣行為實為社會所不容與唾棄,人民亦能理解警察人員之辛勞偉大。但若僅以深夜無端行駛機車於該路段即可稱之為飆車族;並予以莫名懲罰,豈非民主社會之恐怖事情? 以上陳訴或有得罪之處但俱為事實,尚祈(此處寫負責員警的姓名)先生鑒察。
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iovanni
謝啦
那我直街弄這個上去給他就好了嘛??
還要其他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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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vil(台東)
你真是懶ㄟ
要再加上你們自己的陳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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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iovanni
偶們已經看了,果然讀書人是不一樣的…哈…
真的很謝謝你…
反正就是照你所說的再加上我們想的…明天就
去掛號,等待結果…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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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vil(台東)
你的小菊花記得洗乾淨點…
是吧…怪叔叔…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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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vil(台東)
你的小菊花記得洗乾淨點…
是吧…怪叔叔…哈…哈…哈…
↑↑↑
淫笑中......
回覆給你們
別高興太早,跟這些單位打交道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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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iovanni
真的沒有捷徑嗎??
那不是要很久…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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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路人甲
沒錯!希望你們自己記取這次的「教訓」吧。
不然,就努力讀書作大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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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勒不要用路人啦

那以經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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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iovanni
挖勒
回覆給:路人甲
我看你還是回南投在看看那個立委行不行好了
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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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vil(台東)
我不能回南投…我只能回宜蘭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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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路人甲
阿勒 踢踢踢
去去去 跟白濫龍轉告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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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vil(台東)
哦哦…哦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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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vil(台東)
立委要白爛龍明天打電話給他
但是不要的他的期望太高…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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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Demon
哀 悲慘的命運
快啦 那個PO上來
等等我也要去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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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 訴 書
姓名:
車牌號碼:
電話:0928787754
住址:台北縣新莊市民安路16-9號7F
時間:四月二十六的凌晨
申訴原因:
那天我們從五谷王北街要往疏洪道的方向行駛,帶著自已所買的宵夜要去河堤上面吃,沿途還到了五谷王北街上的一家7-ELEVEN了飲料,在我們騎車的途中沒有看到任何的飆車族。在五谷王北街末端與疏洪道交接處有一個紅綠燈,當時我們正在停紅綠燈,疏洪道上有一大堆的警察,我們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突然後方有警察叫我們下車,要我們把車牽到他們的封鎖區內,並且把駕照與行照拿出來給他們看,我們想說可能只是例行性的檢查,沒想到警方一拿到證件就開我們罰單,讓我們覺的非常莫名奇妙,問他們為什麼開我們罰單,警方根本不理不睬,只告訴我們可以去上訴。警方還認為我們是和飆車族在一起的 ,可是那天出去也只有我和我同學共二部車怎麼會是一群的呢?
「請詢問開單員警,是在何種情形下開單舉發?飆車中?逃逸中?若是,何以當時未將當事人移送警局辦理(隔日的電視新聞不是有報導逮捕多人飆車嗎?)?而僅以開單後離去,此為疑點之一。或是,可有任何能證明當事人即為飆車族之事證?(例如錄影帶)若無,請問該員警是以何種條件認定當事人即為飆車族?否則,今後豈非深夜在外以機車行動之人即有飆車之嫌?甚或是搶劫、強暴之疑慮!再者,既然兩車四人於同一路段、時間被舉發;卻有不同時間與路段之筆誤發生,是否也有可能因警員辛勤值班而產生之眼誤呢?亦或是說;以服務人民為宗旨的警察心態為寧可錯殺一百而不可錯放一個呢?查當事人僅係深夜經過該路段,且配合員警盤查。豈知僅因深夜以日常所使用之代步機車;即被按上如此重大罪名。倘若事證確鑿自是無話可說。但若與事實不符,豈非無端造成百姓心中之惶惶?飆車之惡劣行為實為社會所不容與唾棄,人民亦能理解警察人員之辛勞偉大。但若僅以深夜無端行駛機車於該路段即可稱之為飆車族;並予以莫名懲罰,豈非民主社會之恐怖事情?
以上陳訴或有得罪之處但俱為事實,尚祈警察先生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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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 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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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Giovanni
真是個厲害的怪叔叔~~讚

回覆給:devil(台東)
希望你早日獲得一個完美的答覆
加油!!
※屁屁要洗乾淨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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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丟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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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1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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