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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打電話去監理站問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 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三 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 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二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 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可是我是被照相機拍到的那還要去上課嗎順便一問..罰單上有一個地方有寫"應到案日期"93/7/31是指繳罰單的期限嗎還是說是叫我去上課阿是不是去便利商店繳掉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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