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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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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9 22: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奇問一下
無照駕駛的罰責是什麼呀
发表于 2004-5-29 22: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簡單!!!重型!!!1萬2千元~~~輕型!!!6千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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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30 0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
    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
    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
    駕車者。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一一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
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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