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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 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 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 駕車者。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一一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 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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