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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新法愛炫騎士自保有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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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0 21: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全台各縣市〈台北市尤甚〉交通局執行交通大執法,加強取締各項交通違規,除一般道路交通違規外,另外諸如車體的損壞以及改裝皆為取締內容,在以往執法權責未明的情況下,很多喜歡加裝新潮部品零件的車主,常淪為非法取締的犧牲者。 有鑑於此,台灣二輪部品促進協會多方奔走陳情,再經由立法委員王幸男先生以及立法院同僚的協助下,終於促成道路機通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修法完成,七月三日正式由總統府頒布實施。 雖然新法條已實施,但仍有騎士遭到基層執法者的不當取締,在此特別告知機車騎士,未來若再遭執法員警不法取締開單,機車騎士將有權拒簽收罰單,如以簽立了罰單仍可向當地交通局裁決單位申訴,保有法源保障。 但提醒機車騎士,在向執法者申訴或拒簽時,態度請保持委婉理性,以免遭受其他法規的處罰,如對道交新法有疑問,可向交通機關查詢或台灣二輪部品各區會員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它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擬修之條款建議修正為:〈一〉『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它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俾資周延。〈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已請警察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應在環保機關。91/07/17
 楼主| 发表于 2002-7-20 21: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改裝無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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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0 2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普通的白鐵管就對噪音那條就不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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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0 22: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是說噪音只能由環保機關來罰。改裝排氣管可以,只是不能「沒有」排氣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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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0 2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實在看不出來法條在更改前後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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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00: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Blue's FZR(小藍)
是看不太出來啦!可是意思是:
以前連動都不能動,現在不但可以改裝排氣管,
而且改裝後條伯伯也不能開噪音的罰單,
只能由環保人員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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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发表于 2002-7-21 04: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現在不就調伯伯旁邊都跟個環保署人員...一起開DOUBLE..ㄎ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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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13: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Q
@@
那就完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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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13: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環保人員的編制不可能那麼多的
光要抓驗排氣的都不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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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15: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混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姓名。

他用43條的第二款開的話。就不用環保人員測了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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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15: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別作夢ㄌ.警察是不會手下留情ㄉ
他都是先開在講....管你是環保局還是誰管ㄉ
完蛋ㄌ....我ㄉ排氣管粉大聲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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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21: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Jeannan
真矛盾..
那第二款裏面的噪音又是誰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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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21 21: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Jeannan
台灣的法條都訂得太嚴或太模糊,
以致駕駛人在行駛上與條伯伯在開單上都造成極大的困擾,
所以爭議也就滿大的,
這當然也和民眾的守法精神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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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 2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禮拜我被條子北北開了一張單.被開了裝同步煞車警示器.罰了2400元.我要投訴啦.裝這個又不會影想他人行車安全.未什麼還要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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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6 18: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騎車的時候也因為裝了閃爍器而被抓 , 但是後來因為我和他僵持說他沒有任何的交通理由可以抓我 , 他也就讓我離開了 , 但我今天也去改裝車行把所有方向燈泡改回原廠的 , 以防警察太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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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21: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車友如遇警察同仁開立有爭議之發罰單撥打摩托車雜誌社(流行騎士)電話資詢.如真有不公.社方將會為車友們向有關單位爭銷單.

(02)27036108

摩托車雜誌社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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